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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新闻炒作之风是否有违新闻原则
2007年07月26日 13:32:06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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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炒作”这一说法在学理上如何解释?是否合理?
    
    2004-2005年,有传媒曾经把湖南师大新闻传播学院的一门拟议中的“企业策划与新闻运作”课,炒作为“新闻炒作学”,闹得全国各地的传媒没头没脑地跟着报道。这门课的主讲教师魏剑美对“新闻炒
作”的定义是:“在新闻发生和传播过程中?o新闻提供者或新闻传播者有意识地介入其中?o引导?p强化部分新闻要素?o以达到吸引受众注意?p获取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的一种新闻运作手段。它的基本特点是预谋性?p轰动性和商业化。”魏老师写过《商业策划与新闻炒作》?p《炒作致胜——个性经济时代的商业策略》两本书。他认为炒作要分善恶,他说:“我并不鼓励一窝蜂什么都要炒一炒。炒作只是一种手段,古人说:‘器为人所用’,我们要学会区分良性炒作与恶意炒作,成功炒作与劣质炒作。时下,炒作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对炒作的研究才有它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他关于炒作的描述说得不错(但在实际操作上,一旦有意识地强化某一点,在“这一点”不清楚的时候,必须会越过这一定义,演变为捕风捉影、妄加猜测、指鹿为马等等),但是缺少批判意识。商业上是否可以炒作另当别论,新闻可以实行商业化经营,这是指它的经营部分和广告部分。编辑部门对于传播新闻的运作,不是一般的商业活动,它服务于满足人们了解外部社会的信息需求。有的传媒提供的产品是公共产品(例如BBC,因为它是公营的体制,不刊登广告,不直接受制于政府);有的传媒提供的新闻是商品(除了商业性报纸外,通讯社提供的新闻稿是以出售为目的的),但新闻商品有一种共同的质量问题,即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真实的、全面的信息。传媒或具体的记者、编辑的基本职责,就是客观地报告事实。有意识地、预谋地介入事实的发生和发展,是违背新闻职业规范的行为,因为这样做必然造成“假事件”。人们想要了解的是传媒以外一个真实存在的世界,而不是传媒参与制造的世界。新闻炒作有意强化事实的某一部分,遮蔽其他部分,这是造假行为,等于告诉人家的新闻被掺假了,这和我们购买了假冒伪劣东西的性质是一样的。

    我们从小就受教育:不能说谎。为什么到了社会上,连这样简单的是非判断都不能做出来呢?利益的驱动遮蔽了我们做人的基本道德原则。既然炒作本身就是有意说什么和不说什么,“良性的”炒作的界定就很难自圆其说。

    在客观报道事实的基础上,新闻标题上强调某一点,这属于新闻编排技术;如果有意遮蔽某一部分(排除保护隐私权的事例),突出另一部分,就有问题了。炒作作为一种手段,完全不能运用于职业的新闻传播。所谓成功的新闻炒作,其本质是将传播新闻服务于具体的商业目的,这是愚弄受众。它是一种应该受到批评的“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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