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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
2007年05月17日 08:27:16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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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时间,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利用散发传单、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向群众销售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锅”)。为此,记者采访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记者:有人在街上散发传单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你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负责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活动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足够重视。未经县以上广播电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记者:对于这方面管理,国家有什么规定?

    负责人: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即国务院第129号令,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第五条对销售作出如下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国务院第129号令第八条对安装使用作出如下规定“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国务院第129号令第九条对个人安装使用作出如下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总之一句话,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

    记者: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如何进行处理?

    负责人:国务院第129号令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看来,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定是很明确的,在这一方面,广大群众应注意哪些?

    负责人: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国务院行政法规,切莫受一些手机短信、传单广告的蛊惑而上当受骗,擅自购买、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发现私自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要积极向当地广电部门举报。未经批准已经安装的,要主动拆除。最近,自治区广电局、综治办、工商局、安全厅、公安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六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区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年检和清理整治工作,坚决查处和打击违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活动,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坚决抵制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资料图片)

重庆查处违规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据了解,重庆江津市德感办事处盛泉家电维修部负责人陈有春和妻子何吉梅前往璧山县健龙乡新云水库安装“小耳朵”时,被璧山县文化执法大队当场查获,收缴“小耳朵”4套。璧山县文化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将这一情况函告江津市文化执法大队,两地文化执法队员以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顺藤摸瓜,对陈有春家电维修部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5个卫星地面接收器。点击看更多>>>>>>

广电总局依法查处"中国国际中文电视台"

   近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中国国际中文电视台”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说,最近,一家自称为“中国国际中文电视台”的网站(www.ccztv.com),在各地非法建立记者队伍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9号令)第六条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各地广电行政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处。点击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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