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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字典中的“鸡”
www.XINHUANET.com  2006年09月12日 15:53:47  来源: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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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某出版社,推出了一部专门为“新世纪中小学师生”编写的字典,其中在“鸡”这个词条下,列出了两个义项:一是家禽之一;二是“妓女的贬称”。这第二个义项经报纸披露以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斥之者认为哗众取宠,格调低俗;赞之者辩称辞书应实话实说,不能再“忽悠”读者。一场关于“鸡”的论战,正在进行之中。

    那么,我们也来说“鸡”。

    “鸡”为“妓女的贬称”,就辞书释义来说,大概是站得住的。词语有基本义和转借义。“鸡”的基本义是“家禽之一”,这是小学生也知道的常识;而它的转借义指妓女,同样可以找到不少书证。开始也许是谐音修辞,目的是把话说得隐蔽一点,后来便成一种固定的词语形态。宋人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中,便有这样的记载:“向东曰东鸡儿巷,向西曰西鸡儿巷。皆妓馆所居。”“鸡儿巷”想来便是今天的“红灯区”吧。元人乔吉在《水仙子·忆情》中也用到了这一词语:“说相思难拨回头,夜月鸡儿巷,春风燕子楼,一日三秋。”既有“鸡儿巷”,又有“燕子楼”,巷也好,楼也罢,无疑都是打情骂俏的风月场所。

    妓女不但称“鸡”,还进而被称为“野鸡”。李伯元《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回写道:“那一天带了几块洋钱,走到四马路野鸡最多的地方,叫做什么‘会香里’……”这四马路便是今天上海的福州路,当年妓女云集,而今却是书香袭人,成了一条著名的文化街。妓女何以称“野鸡”呢?鸳鸯蝴蝶派的平襟亚先生在《旧上海的娼妓》中是这样说的:“凡属踪迹无定,临时性的妓女,通称‘野鸡’,在人行道口拉客。”这里说对了一半,即踪迹无定,其实还有另一层意思:野鸡的羽毛鲜艳夺目,而妓女为了争夺眼球,也会打扮得花枝招展,两者在这一点上是颇为相似的。这是贬称还是喻称似乎还有点难说。野鸡在街头招蜂引蝶,往往会遭到巡捕的驱赶,而不少巡捕是印度籍的“红头阿三”,于是,“红头阿三赶野鸡”便成了旧上海的街头一景。老上海想必还有印象。

    由此看来,释“鸡”为妓女是无可指责的啰?且慢。

    辞书按其规模有大小之分。这本争议字典当属小型字典无疑。凡属小型辞书,因受到篇幅的限制,无论是收词还是释文,都应有所节制。然而,这本字典在诠释“鸡”的词义时,明显有点亢奋,有点失控,在点明鸡是“妓女的贬称”之后,还喋喋不休地往下说了一堆:“有的地方叫‘鸡婆’,年纪小的叫‘小鸡仔’,年纪大的叫‘老鸡婆’。”如此不厌其烦、津津乐道,不能不让人怀疑到编纂者的趣味。辞书收词还要讲究平衡原则,既然收了“鸡”,那就还应该收“鸭”;既然收了贬称,那就还应该收“小姐”这一“尊称”;既然收了妓女,那就还应该收“男妓”,收“同志”;既然收了这类“性工作者”,那就还应该收她们的工作场所,什么青楼、凤阁、烟花巷、红灯区、鸡窝、咸肉庄……一个都不能少;既然涉及这一特殊行业,那就还应该介绍她们的特殊用语,什么卖春、接客、二哥、小弟、开炮、打枪……哎呀呀,实在不敢再往下想。这不成了“性学专用辞典”?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词收列不当,整本辞书的编纂体例或许便会遭到破坏。

    当然,我们也可以尊重编纂者的取舍权,撇开体例问题不谈;但另外一点却是不能不谈的,这就是辞书按其读者对象不同,有不同的编纂要求。这本争议字典,是专门为“中小学师生”编写的,这就是说,它的读者对象主要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和这些孩子谈“鸡”就是妓女,而且还有声有色地介绍什么“小鸡仔”、“老鸡婆”,未免有点失态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四条原则,其中第三条便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未成年人无论是认知能力,还是身心发育的程度,都是不宜谈论“妓女”这类话题的。其实岂止是中国,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的报业评议会,日本的新闻协会,瑞典的报业荣誉法庭,韩国的报业伦理委员会,为了让孩子远离“传媒暴力”,都明确提出“不让未成年人参加不适合的成人话题讨论”。“妓女”现象不正是“成人话题”吗?英国的电影界甚至还规定给孩子看的电影作品,脏话的底线是“见鬼”、“该死”,超越便是“犯法”,根本不能出现性爱镜头。这不是“粉饰太平”,也不是“忽悠读者”,而是人类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是文明凝聚成的一种社会伦理。

    写到这里,瞥见电视中的一个镜头:一个小男孩天真地问:“妈妈,什么叫‘性犯罪’?”妈妈的回答是:“你想吃冰淇淋吗?”孩子过了一会又说:“妈妈,我还是想知道‘性犯罪’是怎么回事。”妈妈仍然答非所问:“今年的冰淇淋有了新品种。”这就是妈妈的思维。我想,这也应该是我们媒体人的思维,也是媒体人的责任。还是和孩子先谈谈冰淇淋吧;妓女之类,且慢点介入孩子的生活。(作者:郝铭鉴)

(责任编辑:朱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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