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客第一案”宣判 被告被判赔一千元
www.XINHUANET.com  2006年08月03日 09:35:49  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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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定被告对有害信息判断失误、监管不力

    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2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意义重大。

    原告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据其诉称:被告拥有的中国博客网站上的一网页自2005年6月24日至原告诉讼时,一直登有《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原告曾于2005年10月24日电话联系被告,向被告明确提出该帖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删除。但是被告以该帖不违反发帖原则拒绝删除,使得该帖一直公开传播,直至原告起诉后,11月3日才被隐藏。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烂人烂教材》以及中国博客网站上对此事件的评论中所有辱骂原告的言辞,并在中国博客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为242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

    此外,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只能过滤明显反动、色情的内容。本案《烂人烂教材》中的文字无法被系统自动识别、过滤,故不能认定被告在该信息发表后即应当发现。

    博客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博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

    鉴于被告发现有害信息到采取措施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原告也未举证被告采取措施前该信息对其造成了重大影响。结合目前有害信息已被删除的事实,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国博客网刊登致歉声明为向原告消除影响,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告要求删除中国博客网上所有对原告评说中辱骂的言辞,法院认为,该诉讼请求系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限,不作处理。(通讯员 李自庆/法制日报)

副教授打赢“中国博客第一案”

    法院认定“猥琐人”等网络语言为有害信息

    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公司名誉侵权,引发了“中国博客第一案”。2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该公司被判决在其下属的“中国博客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天,同时赔偿陈堂发经济损失1000元。

    去年9月的一天,陈堂发在“中国博客网”,偶然发现在一篇《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里,博客主人K007指名道姓称其为“烂人”、“猥琐人”、“简直是流氓”。

    陈堂发认为这些言论侮辱了他,马上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要求删帖。但该网站以日记内容不违反发帖规则为由不同意删除。

    于是,陈堂发以“中国博客网”拒绝删帖,导致自己名誉严重受损为由,将“中国博客网”所在公司,杭州博客信息技术公司告到鼓楼区法院,要求该网站刊登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为242天。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13万余元。据悉,在得知被告后,“中国博客网”已隐藏了《烂人烂教材》这篇帖子。

    南京鼓楼区法院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据此,“中国博客网”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南京日报)

    事件回放:

争议博客引纠纷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诉称,2005年6月24日起,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的中国博客网上刊登有《烂人烂教材》的博客日志,该文章中指名道姓将他斥为“烂人”、“猥琐人”、“简直就是流氓”,对其直接辱骂和攻击。

    陈堂发认为网站没能及时删除文章,接到他的电话通知后又拒绝删除,网站的过错导致他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烂人烂教材》及在中国博客网网站上对此事件的评论中所有辱骂他的言辞,并在中国博客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3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被斥“烂人烂教材” 副教授怒告中国博客网

    新闻延伸:

[特别策划]博客:“失控”的世界?

[关注博客侵权]管理者自述“管与不管都无奈”

(责任编辑:朱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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