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做客新华网,为网友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就该条例会对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人、广大网民带来哪些好处?如何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如何做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群众使用作品需承担哪些义务等话题与网民在线交流。
互联网产业在中国已经发展了10年,但立法相对滞后,这使得互联网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调整好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月1日将正式实施。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做客新华网
许超简历: 1983年到国家版权局工作,1986年至1988年,1994年两次到德国慕尼黑马克斯.普兰克外国与国际专利、著作权和竞争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 fuer auslae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atent- Urheber- und Wettbewerbsrecht in Muenchen)学习著作权,参与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制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制订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制订和修订工作,1988年任法律处副处长,1992年任法律处处长,1997年任版权司副司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兼职教授、天津知识产权进修学院教授,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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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摘要:《条例》出台背景 重点话题 各方影响 普通网民 热点案例 网络维权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正在和主持人进行访谈前沟通 张龙/摄(新华网)
互联网几乎涉及了所有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有网友问到,现在除了国家版权局出台了相关规定,还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也有关于网络方面的规定,难道国家各部门就不能出台一个对网络媒体的统一规定吗?请您讲一讲我国现行有关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条例》出台的相关背景。
许超:我们在制定条例的时候也感觉到,现在涉及互联网的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多达几十个。从立法上说有点浪费资源,同时容易出现政出多门,法律和法规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法律滞后于技术发展,互联网发展太快导致这种情况的出现。但“滞后”不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全球都是这样。美国、欧盟这些技术相对发达、立法相对超前的国家,其法律也严重滞后于技术的发展。
第二,互联网几乎涉及所有法律问题。比如刑法,现在网上早已出现了诈骗行为,网上可以进行各种交易,比如期货、股票、外汇等。网络还会涉及人身权利,在网上存在侮辱谩骂等各种行为,此外还有著作权的侵犯等问题。几乎传统环境下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互联网都涉及了,我们要订立统一的网络法解决所有问题,是一项大工程,做起来不是十分容易…… 【详细内容】

上传别人的东西要负责任
主持人:有网友问,条例实施后还能免费从网络下载文字、音乐、电影吗?以后上网哪些还能做,哪些不能做?从互联网上下载要注意些什么呢?
许超:…… 用通俗的话说就是:管上不管下,上载要管,下载或浏览不管。回到BT或者P2P的问题,你上载要负责任,如果网民只是聆听、下载,目前的法律管不了。
但并不是说这个行为就是合法的,或者说这个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特别是BT,这项技术是“多点对多点”,每一个终端用户的PC机又是下载,又是上传,不仅仅是单纯的下载了…… 【全文】
网上盗版 根源在于上载的人
主持人:在目前网络环境中,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这三个组成部分的关系是怎样的?目前比较普遍的侵权盗版问题出在哪里?正常的网络环境中,三者的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
许超:网上盗版根源在于上载的人。没有人上载,就不会有盗版的情况。
据统计,最多的时候曾经有上千万人互相拷贝一个音乐文件,这给唱片公司、音乐家造成的损害不小于传统环境中盗版盘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所以在P2P出现以后,可能盗版的根源就是我们的网民了。
电影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果我做了一个“种子”放到网上,大家通过BT技术互相拷贝,而且可以分步拷贝,可以说它跟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关系,真正ICP就成了网民。谁上载,根源就是谁…… 【全文】
“通知与删除”绝不是随意发布的保护伞
主持人:网友问到,《条例》中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是不是意味着网站只要接到权利人的要求删除文章的通知后,及时删除就没有责任了?这样会不会造成有的网站不负责任的先发布文章以求提高点击率,如果权利人来找就删,不来找就不改的情况?
许超:首先说明“通知与删除”只适用于《条例》的22、23条:宿主和链接搜索引擎,如果是ICP,根本就不适用。比如我是一个ICP,办了一个栏目…… 【全文】
访谈摘要:《条例》出台背景 重点话题 各方影响 普通网民 热点案例 网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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