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完善的制片委员会,应该有专门的法律部门,负责内容把握与审查的部门,对会员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的部门,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部门等
2005年12月末,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下属电视制片委员会于北京昌平召开了理事会议,在最后时刻,他们谢绝了新闻媒体的采访。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明智颇为歉意地表示:这一决定有些突然,因为大会要谈论的内容比较特殊和敏感,为谨慎起见,暂时不宜对新闻媒体公开。但会议一结束,数家神通广大的平面媒体还是第一时间刊出了爆炸性的消息:委员会拟就购剧欠款问题状告电视台,同时实行演员限价。
类似的报道让张明智以及他的同伴们觉得头痛,又无可奈何。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来自媒体的密切关注,恰好证明委员会正在操作中的这些事宜,对电视剧行业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只是对于目前力求低调的委员会来说,这种关注有些不合时宜。
在接受《中国广播影视》记者独家采访时,张明智再三强调,这次会议有两个主题:自律和维权。“首要的是自律。”但他们曾经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来自媒体的报道,只截取了整个事件中最吸引眼球的内容。
媒体过于热衷的关注,有其理由。据来自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统计快报》最新出炉的数据,在过去的2005年,国内全年共制作生产电视剧976部计15801集,继2004年后再次创下新高。另一方面,随着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电视台将电视剧作为了增加收视及广告收入的重要筹码。据了解,国内大多数电视台,有近一半的广告收入来自电视剧的播出,去年电视台在这一节目形态上的广告总收益,保守估计已经超过200亿元。但众所周知,在电视剧行业内部,制作方与播出方之间,仍有一些由来已久的问题亟待解决。昌平会议,提供了未来双方进行对话的某种可能性。
昌平会议的准确描述,是电视制片委员会的第三届四次理事会,也是原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更名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后,制片委员会第一次的理事扩大会。
相对于一些具体措施的提出,这种“身份”的转型,对于电视剧行业以及协会本身,或许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左手自律 右手维权
昌平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并通过三个相关倡议或决议。
第一个是《中国电视剧制作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我们首先应该看到自己身上存在的问题。”另一位副会长,同时也是汇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潘洪业,并不忌讳自揭短处。他告诉记者,电视剧行业内,制作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小公司多,新公司多,自我规范程度也有高有低。比较多的是跟电视台签了合同拿了预付款,但不能按时交片。还有一些电视剧创作人员,对政治和政策的把握明显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在向广电总局报批立项时企图蒙混过关,但最后拍出片子来,不能通过审查,还发牢骚。”
潘洪业一一列举,很有些怒其不争的意味。他提到,更有甚者,有一部著名的韩剧,目前正在广电总局相关部门办理引进批文,但国产的克隆版已经制作完成。“就只是把韩国人的名字改成中国人的名字,连台词都没有变。这种侵犯人家版权的行为,显然有害行业。”
自律的重点目标,是在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制作机构。对于违规者需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自律公约》第十一条如此表述:为加强本公约的执行力,本会特设会员诚信档案,对会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网上公布,并发布行业通报,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会上第二个展开的是对于电视剧著作权的讨论。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在1990年的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得以通过的。2001年人大依法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对著作权所包括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共计十七项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利作了明确的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五条中,对制作者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和制片中的相关作者署名权也有了专门的条款。
提出保护著作权,主要针对的是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时,对于片头片尾字幕的自行处理。潘洪业忍不住抱怨道:“有的电视台搞三集连放,第一集没有片尾,第二集片头、片尾都没有,第三集没有片头只有片尾。更多的是对片头片尾用广告覆盖,我们把这个叫做‘戴口罩’。”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李大中律师,目前正为委员会提供相关法律方面的专业意见。他表示:“每集电视剧片头、片尾、字幕、图像、音乐都是电视剧片整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部分,都会造成电视剧片的完整性被破坏,是属于违反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完整性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这种做法也侵害了制作人、创作人员在作品中的署名权,是对知识产权人的不尊重和权利的侵害。”
对于与会的大多数制作机构而言,会议的第三项内容,恐怕最具有实质性意义,即《关于解决电视台拖欠片款的建议》。
专门负责该项内容调查的潘洪业,给《中国广播影视》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如果从剧本创作开始计算,一部20集的电视剧一般需要一年至一年半的时间进行制作,发行需要半年左右,从地面到上星播出要八个月至一年,全部播出完毕大约又要一年。“如果一家制作机构每年拍一部20集的戏,每集成本30万元,要想能正常运转起来,至少要准备2000万元,否则中间一定会出现资金链的断开。”电视台的拖欠付款,使制作方面临很大的风险,有部分影视公司,因为这个原因最终不得不撤离电视剧行业。
据记者了解,制片方与电视台的合同书比较规范,对于价格(标的)、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等都有明确规定。潘洪业在进行调查时,曾收集来30份合同,据他描述,这30份合同的履约率几乎为零。
“其中70%,大概20份,是超出合同规定时间的半年之内才把钱付完。再有20%,是超出半年至一年内付清欠款。30份合同里的20%,签完合同后第一笔款就没有付。还有一家公司告诉我们,他手里有份合同,已过了两年,还没有收到一分钱。”
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没有完整按照合同履行,就不算履约。但是,在电视台明显未履约的情况下,几乎没有一家供片方按合同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会议提出建议,由制片委员会出面与电视台进行理论。具体步骤包括:先通过媒体造势,然后由制片委员会聘请律师向全国各电视台发出一封执行合同、履行合同的律师函,请各台先行自查,一段时间后根据制片方提供的数据,选择违约最多且无意改进的电视台,通过法律程序,走诉讼这条路。
潘洪业透露,备受关注的法律诉讼,如果得以成型,将在2006年下半年展开。相关著作权的维权行为,也将一并出现在给各电视台的律师函中,并将同时进入法律程序展开。
据悉,这三项提议,在大会上最终以鼓掌的形式得以通过。
法律维权
潘洪业在《中国广播影视》记者的追问下透露,前面提到的30份合同,大多数来自中等水平的影视制作公司,当然也有大公司的,但涉及到的作品不是最一流的。
这种情况印证了业内的一种观点。海润影视集团执行董事赵智江表示:“关键还在于要做好自己的电视剧。”他告诉记者,海润也多多少少面临着被电视台拖欠款的问题,但相对来说,在公司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不算特别严重。
在记者的采访中,其他实力较强的影视机构,也大都持这样的态度。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业内的现状:相对强大的制作方,在与电视台的博弈中可以获得一部分主动权。
但潘洪业并不赞同这种态度。“的确,这30份合同都不是那种大家抢的戏,会上也有人说,这能逼着我们出精品。但我觉得,既然签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法执行。”
他在会上列举过三份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都非常规范详细,甚至还有当电视台延迟付款时“每天应向制作方支付总合同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四的滞纳金”这样的内容。
“也有制作公司跟我说,自己的剧都是跟电视台求爷爷告奶奶,人家才答应买去的。这就不错了,哪敢再催着要欠款。”这些无奈之处,曾经在北京电视台负责过购剧工作的潘洪业,当然都明白:“坦白说,我们甚至情愿电视台在合同文本上写得苛刻一些,只要到时你照着合同办,都比现在有了合同却没辙要强。”
诉诸法律,看似是一种很强硬的态度,但过刚易折。采访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制片人,说出了很多人的看法:“这种方法是否可行,我持怀疑态度。制作机构站出来告了电视台,他以后还想不想卖片子了?”从潘洪业处也了解到,甚至连用来做调查分析的30份合同,制作公司都不愿意提供。“他们最后都是冲着我个人的面子,才交来这些合同。还千叮万嘱,涉及具体电视台以及电视剧的信息,不能透露给其他人。”
由于制片委员会属于中广协会二级社团组织,并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在最开始的构想中,如果诉诸法律,是由制作方与电视台对簿公堂,委员会只是起到支持的作用。但这种形式,即是将个体制作机构推到台前,他们恐怕会处于一种尴尬且不利的地位。
《中国广播影视》记者了解到,制片委员会届时也将采取接受会员委托的形式,在获得正式授权之后,代表会员与电视台打官司。“这种形式的可能性更大。我想,作为个体的制作方,与电视台决裂并不可取。”
此外,据了解,在必要的时候,作为制片委员会后盾的中广协会,也可以采取授权的形式,保证委员会以合法身份进入法律程序。
目前制片委员会还在就律师函的具体内容以及措辞进行斟酌,近日将有所举动。“走法律途径,也要有个过程,要慢慢来,欲速则不达。太急了不行,可能反而把事情办砸了。”
从法律的专业性来说,届时不管是代表制作机构的委员会,还是电视台,都将遭遇一种更复杂的状况。著作侵权也将是提起诉讼的起因之一。
记者采访到了某卫视频道不愿透露姓名的副总监,他表示自己在法律方面也算是拥有专业知识,并就著作权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电视台购买的是电视剧的全权版权,在播映权之外,也拥有剪辑权。此外,著作权不同于名誉权,是通过经济价值实现的,是商品权利的一部分。电视台既然付款购买了电视剧,也即保障了这种权利,但并没有进行介绍的义务。”
记者就此询问了可能成为制片委员会法律顾问的李大中律师。他反驳道:“这种说法似是而非。”
李大中分析说:“其一,著作权法规范的著作权总共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共17项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利,而仅看到著作的财产权利,却对著作人身权利视而不见的看法是片面的。现有法律规定,自第5项复制权开始,属于可以转让的权利。而‘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利,在目前还没有可以转让著作人身权利的法律根据的状况下,电视剧片的著作人身权利依法永久属于制作者。”
“其二,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使用。’所以,以电视剧片版权已经被电视台全部购买,电视台就拥有了所有的权利,并且,电视台将在使用电视剧片时,拥有完全不受电视剧片制作者权利约制的‘绝对权利’的说法,是不确切的。也即,除非电视台与电视剧片的制作方在合同中写明:后者放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否则,电视台都算侵权。”
虽然意见上针锋相对,但这两位法律专业人士都表示,希望未来在制作方与电视台之间有足够的沟通空间,让彼此表达态度与意愿。这表现出了一种在进入法律程序前的法律意识,或者更让人乐见其成。
从学会到协会
“从会员来说,当然他们更关注维权的部分。但从行业组织的角度,自律和维权,我们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张明智如是表示。
据了解,制片委员会目前的会员总数达到1130余名,会员单位600余家。会员单位生产电视剧的产量在全国市场占有率高达90%。
委员会的态度十分明确:自律与维权的相辅相成,是组织存在的根本。也只有做好了向内的自律,才有能力向外维权。
“维权的意义很丰富,不是单指以国内播出方为目标的举动。海外维权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国情不同,在一些国际性的交流与事件中,国外的行业组织,往往不愿意与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在这个时候,国内相对应的行业组织,应该起到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的作用。这是在维护我们国家,以及整个行业的权利。”广电总局相关部门的一位官员如是表示。
2004年12月底在海南博鳌,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正式更名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伴随着中广协会的更名,电视制片委员会在功能、职能的定位上也随之转变,工作从职能范围到工作对象和外延,责任与任务都比以往要大得多。
从“学会”到“协会”的转型,是一个过程。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张华,在这次大会上被增补为委员会的副秘书长。他表示,组织性质的转变,需要一些标志性的事件。比如说得到民政部门的许可,有一套完整的机构架子搭建起来,以及“做两件具体的事情”。
据了解,这次会议还提到了演员限价的问题,这也是近年来困扰制作方的一大难题。有数据显示,目产国内电视剧制作业中,演员费用已经超过了制作总经费的70%甚至更高。张明智表示,希望在合理的市场水平的基础上,在协会内部建立演员价值的统一评估并进行通报,以联合的力量抵制高价,也制约出高价的个别制作机构。
“我们抵制的是违背市场规律的高价,”张明智解释说:“演员的价格要符合国情,符合目前行业发展的现状。”联想到十年前在武汉的一次制作方会议上,类似的议题也曾被提出,并统一将一线演员的价格确定在8000元/集,最终却不了了之。“要行之有效,要不就是废纸,让演员们看了都觉得是笑话。”有关人士说。
来自委员会高层的声音也表示:“演员的价格最终由市场决定。靠行政命令来限价是行不通的。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不能简单化,要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关系。”
维权也罢,自律也罢,限价也罢,成功都必须建立在大部分会员共同进退的基础上。要做到这一点,协会明显需要更大的权威性和以及对于违规会员的制约能力。
因为之前的学会性质,委员会在组织架构上比较简单,显然这并不符合未来扩大职能的需要。中国传媒大学社科学院副院长,同时也是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的李丹林女士认为:“结构决定功能。未来完善的制片委员会,应该有专门的法律部门,负责内容把握与审查的部门,对会员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的部门,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部门等。”(本刊记者 宋文娟/本文刊于《中国广播影视》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