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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普通法对新闻媒体内容的管理和限制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1月08日 15:54:24  来源:《青年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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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对媒介内容的管理,报业和广电媒体截然不同。由于英国没有《出版法》和《新闻法》,所以对于报纸内容没有专门法律规章的制约,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监管,只要不违反基本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政府不会横加干涉。

    而英国对广电媒体的管理较报业而言严格很多,政府按照国会的条令来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比如独立电视委员会(ITC)、无线管理局(RA)、BBC理事会、通信管理局(OFCOM)等,同时还颁布广播电视法案、通信法案,对从广播执照、责任、节目内容、广告到媒介所有权等等都有非常详细的条文约束。除此以外,广电媒体也必须遵守基本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英国属于典型的海洋法系国家,其宪法(consititution)框架是不成文法,也就是说没有一部专门的宪法法律文件。但是,在这一宪法框架下有许多来源可以作为依据,只不过,有些来源被记录下来,而另一部分则没有被记录下来。这些来源都是在日常具体实施过程中针对出现的紧迫问题作出的反应,决不是根据某些理论而先验地制订出的广泛而又全面的法律条文,所以这些法律来源也经常会有修改和补充。

    英国宪法框架下主要的来源包括:

    国会颁布的法案(Acts of Parliament):有记录

    惯例(Conventions):无记录

    习惯法(Common Law):无记录

    国王特权(Royal Preregative):无记录

    欧盟法规(EU Law):有记录

    协约(Treaties):有记录

    管理部门的文件(Works of Authority):有记录

    本文的分析主要参考来自国会颁布的各类法案。

    国会是英国最高的立法主体,而且在英国,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如果不是依法定程序由普通法院证明违法,任何人都不能遭受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处罚。这是英国“法律主治”(rule of law)两条重要的内涵。①

    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责任的新闻媒体,在实践过程中,却往往会产生与当事人利益发生抵触的情况,故而,英国的法律往往以处罚道德败坏,保护人身自由为名,对媒体运行中,尤其是对新闻媒体内容进行管理和限制,这主要涉及以下一些问题:

    名誉权问题

    英国有法律明确保护公民名誉不受无理恶意的诋毁与诬蔑,这些诽谤包括文字形式的诽谤(libel)和口头形式的诽谤(slander)。任何制造和散布诽言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媒体而言,损伤他人利益、品格和名誉的内容一旦发表,就被认定为诽谤,而这其中直接或间接传播诽谤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责偿。法律责难的重点不在于书写,而是在于“公布”,法律课责的也只是事实,而不问意思。② 法庭上原告只要向陪审员和法官证明 :被告的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被告的言论确确实实是针对原告的、被告的这些言论已经被发表了,那么,媒体就当被判诽谤罪。

    这些条款使媒体记者和编辑不敢轻举妄动,唯恐卷入官司。比如, 2001年3月,英国贸易和工业部部长Stephen Byers发起了一场针对《每日镜报》的反对行动。当时,《每日镜报》的出版商们以长篇连载的形式刊登了Tom Bower著写的关于前任大臣Geoffrey     Robinson的书。2001年3月26日的《卫报》称,这很明显是 Stephen Byers企图警告那些书商,如果他们分销一本书就会被指控诽谤。这一警告最后的确如同一道禁令起了作用。③

(责任编辑:朱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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