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广播自己也要有规可循。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司长才华在一次在线访谈中曾表示,开展网络(IP)电视及通过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必须经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取得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因特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拍摄用于电视台播出、电影院播放、因特网传播以及参加评奖和展播用途的DV片,要经过审查,有关申请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提出,并按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相关材料。
那么,目前播客网站是怎样实践的呢?吴泽强表示,目前播客网站一般是参照相关因特网和广电法规进行经营活动。他说,网站方面一般会做一些引导,一旦某位播客的内容被广泛订阅,网站方面会立即查看其内容。另外,如果一些播客提供的音视频内容很精彩,网站会将其提供给传统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因特网站,对方会依例送审。
鉴定标准和监管力度是新课题
然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人士对笔者表示,虽然对于播客这样的新事物不是无法可依,现有的因特网和广电相关管理规定可以管理之,但是在管理规范的过程中还是会遇到一些新问题。
这位人士表示,首先就是难以鉴定是否违法的问题,例如是否侵犯版权或者是否为非法网络电台,缺乏明确的鉴定标准。如果播客内容中使用音乐的话,会涉及到版权问题,但是,一首歌里面使用多长才算是侵犯版权?现有规定是使用一整首歌会遇到版权问题,但是,如果是使用了半首歌或者大半首歌呢?
另外,“如果有播客每天固定时间上网发布音频节目,那可能就会被视为网络电台,这是必须经过审批的,否则就是非法传播活动。”但是,由于因特网的自由性,有时很难界定是否非法。
其次是实际操作时受制于监管力度与能力。因特网使得人人都可以发布自己的音频内容供网友下载,以有关部门现有执法队伍的规模,难以全面监管所有播客内容,如何有效地加大监管力度是一个新课题。
最后,播客的监管还涉及到一个相关各部门之间如何有效地分工合作的问题。
这位人士认为,应该研究一下播客带来的新课题,拿出适应技术进步的新办法,引导和规范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