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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研讨司法与传媒 宽容与自律是基本准则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9月08日 15:38:0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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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上午,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司法与传媒”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近年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能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始终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司法与传媒”又是一个涉及法学、新闻学、传播学、社会学等交叉学科的课题,其研究内涵丰富,在世界
各国都受到广泛关注。因此,今天的人大会堂重庆厅几乎是座无虚席,坐满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律界和新闻界人士,晚到的人只好站在过道里。与会者饶有兴致地倾听从北京会场发出的虽有观点交锋、却更多的是理性探讨的声音。

    本次专题由人民法院报社长兼总编辑杨润时和世界法学家协会非洲部主席范·基尔担任共同主席。本报总编辑雷晓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张西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斌,美国内华达州资深律师、前国际城市律师协会主席派屈西亚·林奇女士在会上作了主旨发言。

    传媒介入司法有合法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中心主任刘斌教授专事法制新闻的研究,他认为,在我国传媒介入司法,具有坚实的宪法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公民享有表达权,这是公民表达意愿、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最基本方式和途径。传媒的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等等权利的权源直接来源于公民的表达权,而记者采访权的权源则来源于由表达衍生出来的公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则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最主要渠道。

    同时,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这些法律和规定向社会昭示:司法活动除了法律所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因为公开才能公正,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有力保证,而要公开就需要传媒的参与。

    传媒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则从法律专业工作者的角度,结合审判实践,概述了目前国内传媒在监督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传媒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

    2、不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3、不尊重司法的程序性,传媒随意用自己的观点评判法院的判决。如法律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有的记者仅根据自己的“调查”就对法院判决的案件评头品足,评判是非;

    4、传媒监督发展得还不够成熟,有些报道缺乏客观性。有些报道明显地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或者对问题的披露和评判只说其一、不说其二。

    中国的政务公开让世界瞩目

    美国律师屈西亚·林奇女士是本场专题惟一的一位外方主旨发言人。她从历史的角度和各国立法实践论述了信息公开对政府实行有效管理的作用。

    她重点介绍了瑞典、美国、中国、芬兰等国有关信息公开的立法情况。根据她的研究,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于1766年颁布《信息自由法》的国家。更有意思的是,她认为瑞典的《信息自由法》是受到了中国唐朝唐太宗“纳谏”的影响,而由瑞典的学者最终推动形成的。

    作为美国的律师,她对美国在“9·11”后对新闻加强严格监管提出了批评。但是这位美国律师在对中国近年来的政务公开制度进行了研究之后,高度评价了中国的成就。这位外籍专家在会上满怀热忱地向与会的中外人士介绍她自己追踪研究中国上海、广东两地政府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特别推介了两地实行政务网上公开的情况及其相关的地方立法情况。她说中国的新闻业与司法界近年来的发展,令世界“刮目相看”。

    宽容与自律是两项基本准则

    本报总编辑雷晓路最后一个压轴发言。当他刚一开口说道《法制日报》是世界新闻史上非常独特的一个分类———法制类报纸的时候,立即引起场上嘉宾、尤其是外籍人士的极大兴趣。因为在世界各国的传媒中,一般而言,都没有专门的法制类报纸这样一个类别。坐在主席台上的外方主席和林奇律师都不由自主地侧过身来。

    积多年在法制新闻界的从业经验,雷晓路针对如何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提出了两个重要论点:即宽容是司法与传媒保持平衡的基本条件,自律是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的共同准则。

    他认为,从司法的角度而言,应最大限度地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传媒。传媒监督对于维系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进而维系整个社会的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传媒的相关名誉权案件时,应当给予传媒更多的宽容。具体来说,一是要区分传媒监督对象,不宜将普通公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人物等而划之,对后者提起的对传媒的名誉权诉讼应有更为严格的限制;二是要审慎认定事实;三是要确立合理信息来源这一概念,只要有新闻界公认的“合理信息来源”,即使此来源提供的信息存在个别缺陷、问题,且传媒没有主观、实际的恶意,司法就不宜苛求传媒;四是要适度宽容与忍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人物应对传媒的监督具备适度宽容、忍耐的心态和气度,而司法则不能屈服于公众舆论,不能受制于传媒影响,法官应具备理性、坚韧、独立的品性,以其公正司法的行动,树立司法真正权威。

    从传媒的角度而言,自律是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的共同准则。就新闻从业者而言,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尊重司法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维护程序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即传媒在对司法行使监督权时,要多兼顾司法的利益,充分尊重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和司法特性的要求,慎重把握传媒导向和社会舆论可能引发的对司法独立造成的影响和冲击。双方互相兼顾,各自约束,二者之间就可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利益平衡。

    上述主旨发言人关于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分析引发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一时间中外嘉宾纷纷起立发言。这也正体现了本场专题的特点:观点交融、思想碰撞、中西兼容。 (记者 张慎思) 

(责任编辑:朱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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