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新闻报道中的实名与匿名
谈到犯罪新闻报道中的实名与匿名问题,人们往往想到新闻报道中“罪犯张三”、“犯罪嫌疑人李四” 这样的字眼。实际上犯罪新闻报道中所涉及到的“人物”远不止于此。英
国的萨利·斯皮尔伯利在其所著的《媒体法》(《Media
Law》)中谈到,“犯罪行为所涉及的人员”包括
:“所宣称的,已经发生的犯罪的实施人员;所宣称的,已经发生的犯罪所指向的人员,或者与之有关的人员以及与所宣称的犯罪有关的证人。”简言之,犯罪新闻报道中涉及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受害者、证人及其他与犯罪案件有关的人。
时下媒体在犯罪新闻报道中似乎对“受害者”“关怀”最多,往往在涉及他们的报道中会主动采取匿名方式,事实上对其他的“涉案人员”的报道应该采用实名还是匿名,这其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讨论。
一、对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报道
1、 实名匿名与司法程序
犯罪的实施人员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罪犯”。“罪犯”、“犯罪嫌疑人”在司法程序中是不同的概念。时下“媒体审判”(Trail by
Media)遭到不少学者批判,犯罪新闻报道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名报道可以说“功不可没”。每有大案要案,尤其是恶性案件发生时,精神亢奋、反应迅速的媒体就将“触角”伸到司法审判之前。媒体为体现新闻的真实性,吸引受众关注,往往采用实名报道。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有的媒体冠以“罪犯某某”的称呼,更有的媒体甚至将他们称之为“魔头”、“十恶不赦的恶魔”。媒体在司法审判之前就将案件定性,将犯罪嫌疑人定罪,强大的舆论压力严重干涉了司法审判,影响了司法公正。
媒体有没有权利在司法审判前披露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媒体的这种行为。媒体有舆论监督的职责。新闻媒体可以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行为通过新闻报道进行曝光以揭露、批评、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但媒体的监督也有法律界限和伦理界限。
媒体披露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甚至未经司法审判就在其姓名前加上 “罪犯”、“恶魔”等称呼,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1998年7月14
日,法释[1998]26号)中指出:“发表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字作品,或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所但事实上以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对特定人有侮辱、诽谤或者批露隐私的内容,致其特定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倘若经过司法审判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定为无罪,那我们的媒体将何去何从?名誉具有极强的可伤害性和不可再生性。媒体在案件判决前的实名报道极有可能让无辜的犯罪嫌疑人终生生活在舆论的阴影下,更有可能将“佘祥林”式的无辜者推入深渊。在司法审判前,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进行实名还是匿名报道?这是媒体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
2、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
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中,有一部分人是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既然法律有规定,媒体在案件未判决前对未成年人的报道也多采用匿名(化名)。但是在判决后,媒体往往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常常采用实名报道。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这种情况下的实名报道,但是从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是能看出国家对未成年人是采取保护政策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这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而媒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实名报道虽然让人觉得新闻更真实可信,但也暴露了媒体人关怀意识的缺失。
3、对公众人物犯罪的报道
公众人物涉嫌犯罪,媒体的神经就更兴奋了。在这个涉及公众人物的一切新闻都能吸引受众眼球的时代,媒体对公众人物涉嫌犯罪的消息是很难保持冷静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体育明星、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和特殊的影响力的确应该受到舆论的监督。但是,犯罪新闻报道加上那些广为人知的名字后传播速度之快、所造成的影响之大是不可估量的,媒体在进行实名报道之前,如果不能确定新闻的真实性而只是为了炒作就发一些捕风捉影的消息,很容易导致新闻侵权,最终伤害的还是媒体自身。
二、对受害者和证人的报道
犯罪新闻中对受害者进行匿名(化名)报道是媒体通常的做法。隐藏受害者的真实姓名可以使其免受周围人过分关注而产生的巨大压力,是媒体应该恪守的职业道德。同时,媒体在报道中还应注意不能披露可能推断出该受害人的资料,否则,对受害人的匿名保护就形同虚设。
在犯罪新闻报道中,对证人的保护也很重要,但却往往被忽视。美国一位叫Doe的女子某天晚上回到公寓后发现同室女友被人打晕后遭奸杀。她无意中与尚未逃走的凶手四目相对,趁凶手未反应过来及时逃走。Doe
后来向警方提供了凶手的信息,但《洛杉矶时报》在报道时却使用了 Doe的真实姓名,致使她日夜担惊受怕,害怕遭到凶手报复,最后
她把那家报纸告上了法庭。①虽然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此类事件发生,但却给我们的媒体敲响了警钟:媒体要树立保护证人的意识。有时媒体的一念之差有可能使当事人招致杀身之祸。另外,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媒体使用实名,有可能向犯罪分子透露一些信息,不利于案件的侦破。
三、对其他与犯罪案件有关人的报道
犯罪新闻中还可能涉及到公、检、法等侦察、执法人员、新闻来源和犯罪实施者的亲属、朋友等。
媒体在刊登公、检、法等案件侦察、执法人员的真实姓名时应该征得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许可。未经允许便刊登侦察、执法人员的真实姓名、照片等可能导致泄密。在进行恶性案件、犯罪团伙协同作案的案件的报道时尤其要注意尽量避免使用实名,以防在逃或漏网的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
“新闻线人”、“新闻报料人”都指新闻源。这些人未必是事件的参与者,但他们作为知情人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新闻事实因此在新闻报道中常被提及。美国在这方面的经典案例是“水门事件”。最近,“水门事件”中《华盛顿邮报》的线人“深喉”费尔特在隐藏了30年后浮出水面,再次引发了新闻界关于匿名消息来源的大讨论。报道亵渎古兰经事件的《新闻周刊》刊发了《给读者的一封信》,确立了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新原则,提高杂志采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标准。我国的“新闻报料人”随着媒体“新闻热线”的开通空前活跃,在报道中如何处理消息来源也渐渐成为媒体要面对的问题。犯罪新闻报道中应该如何处理消息源的匿名实名问题?实名显然不太现实,但匿名报道所牵扯的受众对新闻真实性的质疑和媒体对消息源的保护问题也给媒体出了个不小的难题。
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亲属、朋友等并不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但记者往往想通过采访他们来获得关于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独家新闻”。如果这些人接受了采访的话,在刊登关于他们的采访内容时,为免他们再次受到伤害,也应尽量匿名。如果使用实名应先征得他们同意,否则不能披露可以推断出他们姓名、住所的资料。
犯罪新闻报道所产生的影响是双刃剑。报道得好,可以惩恶扬善,警戒世人,报道得不好,会扰乱人心,导致新闻侵权,破坏社会稳定。正因为如此,媒体的责任重大,每一个细节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关于犯罪新闻报道中何时使用实名何时使用匿名,法律并没有做出十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媒体在报道时多凭自己的判断。记者采访时要追求新闻要素的真实准确,但媒体在报道时不但要对真实性进行把关,还要考虑传播效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伦理规范。在真实性与道德伦理规范之间,媒体往往面临两难的抉择。在犯罪新闻报道中,匿名还是实名,看似一念之差,有时反映的却是媒体的责任心和人文关怀。请媒体三思而后行。(作者:孙淑霞/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
本文刊于《青年记者》2005.7)
注释:①John
D.Zelezny Communications Law :Liberties,Restrains&the Modern Media (the
fourth edition) P184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