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的Napster案件判决,确立的音乐作品等在互联网上的利益格局,对于音乐网站chinamp3的判决,给网站链接敲响了警钟,从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书看,对于法律标准全貌的勾勒还是未臻完美,但如果能提供一个清晰透彻的法律论证逻辑关系,对于日后的利益各方,对于中国司法领域良性循环的形成,实在是善莫大焉。
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所开设的www.chinamp3.com网站提供的MP3下载链接服务构成侵权,chinamp3与Napster有许多相通之处。
2001年2月,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于Napster案件作出一个中间判决,不仅仅导致Napster这个著名音乐网站关门大吉,这个判决当中确立的一些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构成的规则,音乐作品、制品领域在互联网上的利益格局。
链接责任与网络发展
两家网站都没有在自己的服务器上直接复制或者提供mp3歌曲,仅提供链接服务,用户最后下载的mp3歌曲都是来自其他网站的服务器。但是如果没有这两家网站,普通用户不太可能如此方便的找到他们想下载的mp3,事实上,这些用户很可能只记得到这两家网站,就能找到自己想要的mp3,而并不关心最终下载的文件来自哪里,而这两家网站自然也因此而名声大作。这两家网站也都为方便用户使用而颇费了一番苦心,Napster是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作出了歌曲的目录,chinamp3则是将所有歌曲进行了多种分类,层层深入,甚至还对下载的技术过程作出悉心指导。
正因为这两家网站都没有非常明显的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同时又让人直觉上判断都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音乐作品和制品的权利人的利益,这才使得这两个案例显得异常有趣。有的人也许会说,直接判决侵权不就得了,明显就是帮助侵权嘛。但是这里的问题是,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附加的价值,而对于互联网上海量信息的收集和加工这一工作,则能让我们的互联网生活更加美好而富有效率,比如搜索引擎,比如经过整理的链接集合。
为了互联网的发展,法律规则——或者具体到这个具体领域——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让步,容忍某些互联网经营商拥有一定程度的责任豁免,否则,某些权利的过度扩张可能会将互联网的勃勃生机扼杀在无形之中。法律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平衡的这个“度”应该放在哪里?
原告正东唱片和新力唱片是分别诉讼chinamp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我国的法律,通常考虑以下四个要件:被告的行为属于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被告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被告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后果,被告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两审法院都把主要的精力投放在两个方面的论证上: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被告具有主观过错。
直接侵权与协助侵权
一审法院对于事实的总结是:“从被告链接的方式可以确认如下事实:第一,在被告网站的页面上,提供了下载服务;第二,被链接下载的网站也是被告事先选定并推荐给网络用户的;第三,下载的操作步骤是被告逐层递进引导的;第四,所下载作品是被告事先通过搜索选编、并整理的。由此可以认定,被告的链接行为,已经不是提供链接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并对加工处理后的信息通过异站进行深层次的链接。”
从一审法院的措辞看,法院还是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一项权利,也就是说,被告构成了直接侵权。
著作权法对于这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这么定义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是对于网络上包罗万象的各式行为,这短短一句话恐怕实在很难操作,因此著作权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该项权利的保护办法。三年多过去了,这个保护办法还没有出台。但是法官却不得不面临着在司法实践当中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究竟为何物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