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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新闻监督权十分必要
  新华网 ( 2004-01-12 15:39:12) 来源:人民网
 
    据报道,《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已完成起草,并于近日向该市人大预防咨询委员会委员征求意见。据悉,初稿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以专条作出规定,并明确新闻记者的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如能顺利通过,将是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一次较大的突破。

    笔者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极其必要的。开展舆论监督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推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年来,新闻媒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对违法违纪行为、腐败现象和各种歪风邪气,进行了公开揭露、批评和剖析。有一些职务犯罪发生后,迟迟得不到严肃处理,又是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才得到解决。可以说,打击职务犯罪成效显著,舆论监督功不可没。舆论监督不仅让老百姓拍手称快,也成为弘扬社会正气的必要手段。

    然而,长期以来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监督权利无法行使甚至被侵害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近年来,各地不断发生记者采访被打的情况。一些地方连续发生粗暴干涉记者采访事件,对记者进行殴打、扣押,破坏损毁记者采访器材和资料。这些事情的发生,大都是记者进行批评性报道时发生的,而这些事情处理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新闻监督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是重要原因。这也许正是深圳市立法保障新闻监督权的初衷。保障新闻监督权,可以使新闻媒体和记者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现在,有的领导和部门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有所“顾忌”,甚至十分反感舆论监督。这就不能不让人怀疑他们心中有鬼,倘若为官做事清清白白、干干净净,何怕新闻媒体监督。曾有人撰文指出,我们已经进入新闻媒体时代,我看是一语中的。可以说,在加强依法治国的建设中,作为不可缺少的监督工具,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日益凸现。

    保障新闻监督权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起草之初就考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职务行为的舆论监督作用的做法,十分必要。(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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