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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媒体监督权还需具体化
  新华网 ( 2003-12-28 14:46: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新闻媒体监督权如能明确,将成反腐的一支重要力量。对本报昨日报道的深圳将新闻监督权写入《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这一历史性的举措,深圳相关专家表示肯定,认为将新闻监督权写进条例,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和突破,但真正落实和执行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曹叠云博士认为,条例用专条明确为新闻媒体从事监督提供制度性保障,为记者四大权利提供了具体的配套制度。比如知情权,有利于解决信息资源不对称的状况;无过错合理怀疑权则较为符合新闻规律,作为新闻媒体不是国家机关,没有相关的行政权利,如要举证则要求过高,无过错合理怀疑权使新闻媒体实施监督时不会承担被指控、被索赔、受到新闻管制的风险。对于能否通过,曹博士认为应该有可能。但他表示,如果不能更加具体化,真正执行也会有一定难度。

    深圳社科院研究员杨立勋教授前日参与了该条例的讨论。他认为,提出这一点本身就是一大进步,很符合深圳特区肩负体制改革和法制改革的使命。但他同时认为,真正付诸实施还需要更加细化的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性方案,如果没有明确界定,新闻媒体很难行使其权利,甚至可能出现乱行使的现象。同时,具体实施中还要对适用范围予以明确,以避免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部分新闻媒体记者对这一专条表示欣喜,认为用专条来明确新闻监督权本身就是对新闻监督的一种肯定,同时写入地方法规不仅在深圳,在全国都是一次突破,为未来新闻监督争取到更多的权利开了个头。同时认为用“法规”来规范媒体、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可以规范媒体监督的行为、促进媒体良性发展;其次可切实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减少职务犯罪(包括腐败)发案率,维护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权威及人民财产的安全;第三能有效完善现有的监督网络,解决监督时有缺位的问题;四是可使人民群众的监督有一个公开的、有力的平台,并且可以产生聚合效应,形成对职务犯罪的社会压力。 (记者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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