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是非
我想粗浅地谈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想强调,只有充分认识和确立舆论监督的主体,才能使舆论监督得到真正的完成。
舆论监督,特别是“公众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公民,也就是我们经常称呼的“人民”。任何时候,新闻媒介都不能忽视公众舆论的主体是广大公民这个重要的事实,也不能违背新闻媒介的传统职业规则,就是忠实地、客观地反映广大人民的声音这个理论原则。否则,舆论监督就失去了它的价值,也失去了它的功能;“舆论”就会以一种虚伪的失真的方式,误导公众舆论,进而逐渐形成事实上的舆论一律,从而在本质上消灭“舆论监督”。
第二个问题,新闻舆论监督问题,在今天,不是忙着去解决技术性的小修小补的问题,而是首先要解决新闻立法的问题。新闻立法,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核心。当然,有人担心,新闻出版法万一成了舆论表达和传播的操作难度更大的“恶法”怎么办?我想,在胡锦涛总书记一再倡导“依法治国”、保障《宪法》权威的今天,“恶法”出现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便“法”有不妥当之处,也应该有表达舆论来修正它的空间。
第三个问题,我想针对孙志刚案,稍微详细地谈谈网络舆论监督的问题。
孙志刚案,许多人看来,是网络舆论的一大胜利。然而,我想说的是,这一次舆论监督是一次失败的胜利。且不说孙父得到的赔偿金额之大,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孙父把这笔钱的一部分用来为孙志刚修建了一座非常漂亮的坟墓),单单是在“条例”作用下,全国那么多失去生命的被收容者的家属,有哪一个象孙父那样“幸运”地得到如此巨额的赔偿呢?难道他们的生命就没有孙志刚值钱吗?因此,我想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为孙案欢呼。我们的媒介,没有完成舆论传播的任务,它们嘎然而止了,社会公正被打了很大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