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传媒在线 >> 新新传媒
欢迎访问新华网 新华网 全球新闻网
网络广告的七大难题
  新华网 ( 2003-09-02 15:01:57) 来源:中华新闻报
 

  隐私权问题

  网络广告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通常是采取某些技术手段收集个人信息,然后针对用户特点发布广告。最常见的是采用Cookies技术保存用户在网站上留下的“蛛丝马迹”,诸如浏览路径,交易记录,问卷内容等。可见网络绝非纯粹自由之地,其实用户的一举一动都被监视着,与现实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更有甚者,一些网站通过一些合法或非法途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然后和广告商合作,根据Cookies中用户拜访的内容,设定广告播放的内容及频率,或让用户重复利用同一幅广告,做到“一对一”式的针对性非常强的推销,让用户看到厂商希望其看到的信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通过各种正当或不正当的途径收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后,将其作为商品出售给广告业务经营者,因为这对其而言具有非常大的商业价值。但把个人信息作为商品出售是一种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为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各国均已有所行动。美国政府已经公告所有政府网站不得使用Cookies技术来记录用户上网的信息。我国法律还未对Cookies做任何规定,法律的欠缺导致许多网站肆意使用Cookies技术收集个人信息,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已经迫不及待。

  网络广告垃圾问题

  根据《广告法》第6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但目前网络建设只与电信部门有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关。这是机构和权限设置上的不足。目前电子邮件往往是电子邮件垃圾的代名词。本来电子邮件因其速度快,覆盖面广,成本低,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广告方式,但因其管理的混乱,法制的不健全和商家一味为经济利益所驱使而使得滥发垃圾邮件现象比较严重,电子邮件广告这种广告方式似乎走入死胡同。滥发垃圾邮件给用户和商家都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它不仅占用了带宽,浪费了网络资源,而且邮件服务商每年要投入大量资金来治理邮件垃圾。对用户而言,其邮箱可能因大量垃圾邮件充斥其间而致使重要邮件无法接收到。插播广告。在上网浏览时,大多数人都可能遭遇到这种情况,就是在浏览的过程中突然出现全屏或半屏的,可退出或不可退出的广告,这就是插播广告,有的必须点击若干次之后才可退出,而有的根本无法退出,只能强行关机,重新启动。这些广告在一定程度上对用户造成了广告骚扰,妨碍了用户对网络的使用,急需立法加以规范。强制性广告。在某些ISP主页打开之前总被要求阅读一些广告,不点击广告就根本不能进入网站主页。这种强迫用户阅读的广告与用户自愿阅读相背离,也违反了《广告法》的基本精神,理应加以制止。

  隐性广告问题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备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网络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形式,同样应符合这些规定,然而网络广告中采取隐蔽形式发布广告以规避法律和欺骗消费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以新闻形式发布的广告。有些网站故意打《广告法》的擦边球,有意混淆新闻信息与广告的界限,打着新闻的幌子发布广告,以新闻之名行广告之实,已违背法律规定,只是目前没有切实可行的规范措施。

  在BBS上发布的广告。在BBS论坛上开辟讨论某种产品的专栏,发起者多为一些商家或受商家所托,借讨论产品的性能,质量或技术问题为名,实际上是宣传商家产品,具有广告的性质,而且以较小的成本起到宣传和扩大影响的目的。这种方式虽然使用得不太广泛,但在网络上也时常能见到。关键词搜索中的隐蔽广告。正如在论述不正当竞争问题时所述,利用关键词技术将包含关键字(词)的源代码置入网站整个程序中,关键字(词)一般为企业知名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或驰名商标等。当用搜索引擎以该关键词搜索时,网站与该驰名商标,产品等一同出现。这种广告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发布,更难查明和处置。

网络广告的管辖问题

  网络的超国界,无地域性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难题,无论从立案管辖还是从法律的执行上而言均是如此。传统广告由于受国界的限制,一般均由《网络法》管辖,也无太多问题,而网络广告则不同,带来了众多新的问题。

  因网络广告的无地域性,任何一网络广告都可在全球看到,而且很多网络广告本身就是面向全球市场,那么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各国法律的冲突。此地的法律与彼处的法律对网络广告的态度可能不尽相同,甚至完全相反,在一国合法的网络可能在另一国非法。那么在不同国家因网络广告纠纷提起的诉讼可能判决结果完全相反。执行问题上,即便一国法院判决国外一方败诉,但是往往无法执行,其也可能在其所在国同样提起诉讼。正是这种法律管辖与适用的国际性冲突使得一些商家有意规避法律,使得网络广告很难通过一国的法律来解决,往往需要通过国家间的协作来共同解决,甚至可以由国际性机构制定统一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翟汪友)




本文系新华网专稿。如其他报刊、杂志、网络媒体欲转载、链接、转贴或者以其他方式复制本文,请与新华网联系。如发现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新华网将保留进一步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相关新闻
· 上半年美国网络广告增15.3% ( 2003-09-02)
· 网络广告:想说爱你不容易 ( 2003-08-04)
· 网络广告喧嚣背后的思考 ( 2003-07-24)
· 网络分类广告需要“标准” ( 2003-07-21)
· 2003年我国网络广告支出总额将达到6.2亿元 ( 2003-07-21)
· 今年我国网络广告支出总额将达到6.2亿元 ( 2003-07-19)
· 国内网络广告收入三大门户占67% ( 2003-07-12)
· 首届中国网络广告大赛7月8日拉开序幕 ( 2003-07-08)
· 潜力巨大前景广阔 网络广告成为一支新生力量 ( 2003-07-02)
新 华 网 检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