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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修订稿)
新华网 (2003-05-31 1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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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管理,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扶持、兴办的劳服企业。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下称部直属单位)劳服企业是由国家、社会和主办单位扶持,承担安置部直属单位职工的失业子女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为主,进行生产、经营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失业子女"是指部直属单位的职工子女中持有求职证明而未曾就业的或就过业而又失业的人员(下称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是指部直属单位因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变职能所分流的人员(下称富余人员)。

  第四条 劳服企业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己任,为劳动就业服务。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可兴办各种类型的劳服企业。对开办劳服企业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应给予支持和扶持,并对其经营活动提供必备的条件。

  第六条 为增强劳服企业的安置能力,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劳服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从劳服企业中选拔合格人才向人员需求单位推荐。

  第七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主办单位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劳服企业要加强廉政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干部、职工要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办好劳服企业服务。

  第九条 劳服企业要针对青年职工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热爱企业、艰苦奋半的教育,进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十条 劳服企业属集体所有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劳服企业的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界定。劳服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维护和尊重劳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平调其自有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劳服企业的经营项目,随意改变隶属关系或无偿调用劳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是部直属单位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并接受中央地方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根据部有关文件确定。

  第十三条 劳服企业较多并需设立劳服管理机构的单位,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劳服管理机构,该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劳服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开办劳服企业,须经主办单位审查同意,报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地方政府劳动部门认定,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撤并劳服企业应报部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对劳服企业实行领导。劳服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安排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由劳服企业同主办单位双方签订安置协议,明确对富余人员的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及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等有关内容。被安置人员应服从劳服企业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安排一名领导干部分管劳服企业。其职责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失业子女、富余人员安置计划,帮助劳服企业培养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利用新技术,开发新项目。劳服企业发展计划应列入主办单位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帮助劳服企业发展具有广播影视行业特点的项目,并有现任协调劳服企业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主办单位应将对口业务项目优先安排给符合该生产、经营范围的劳服企业。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应协助解决劳服企业职工的具体困难。

  第三章 劳服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劳服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服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生产经营活动有指挥权和决策机。但重大经济决策要向主办单位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劳服企业干部实行聘任制。其厂长(经理)人选由主办单位提名,报部主管部门备案。在厂长(经理)聘期内,无法定理由,主办单位和劳服企业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罢免或调动。劳服企业的财务主管的变动应商主办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副厂长(副经理)以下的其他人员商主办单位后聘用。

  第二十二条 劳服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时,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商主办单位统筹安排。劳服企业的用工形式应根据《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具体按地方政府和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服企业应当建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障制度。保险基金提取办法和保险项目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服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制定本企业工资分配形式、标准和办法,并向主办单位和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由主办单位选派进劳服企业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仍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和待遇,其行政职务晋升、专业各称的评聘应与主办单位人员一样同等对待。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服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审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其任职资格确定后,由企业根据需要聘任。

  第二十七条 劳服企业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有条件的可依国家规定实行股份合作制。但不管采用何种生产经营方式,均应把安置、培养教育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劳服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纪律,健全财务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主办单位的领导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厂长(经理)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劳服企业应按规定向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劳服企业应依法缴纳各种税金,并依据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劳服企业的财务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由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劳服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主办单位可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对擅自撤并劳服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轻微的,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或向劳服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主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劳服企业责任的,其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予纠正;属主办、扶持单位责任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予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发政字〖1992〗20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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