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其及法律地位。
社会主义新闻媒介是国家事业组织,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承担党和国家重要宣传报道任务。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新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实现监督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新闻舆论监督是宪法规定的,并受法律保障。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其及法律地位。
社会主义新闻媒介是国家事业组织,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承担党和国家重要宣传报道任务。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新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实现监督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新闻舆论监督是宪法规定的,并受法律保障。
二、新闻舆论监督要纳入法制轨道,履行法律责任。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双重性,它既要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的制约,体现了新闻与法的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
1、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向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不能发表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报道。
2、新闻组织、新闻活动、新闻"言论自由"不能凌驾法律之上。新闻媒介不是"第四种权力",新闻记者也不能充当"无冕之王"和"法官"。
3、新闻不能随意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更不能进行歪曲法律的宣传。
4、新闻报道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的有关机密,要遵守保密规定。
5、批评性报道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有合法证据,不能含有侮辱、诽谤他人,侵害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内容。
法律支持正当的舆论监督,保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但是,新闻舆论监督超出法律轨道,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发生了新闻侵权,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注意把握导向,正确实施新闻舆论监督,才能完成新闻媒介的社会使命。
三、关于新闻采访合法性的探讨。
法律赋予新闻工作者以舆论监督的正当权利。但是,法律同时也维护被批评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姓名、肖像、名誉和隐私等不受侵犯的权利。围绕舆论监督的采访程序和活动要依法实施,不应有悖于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新闻媒介进行舆论监督,需要揭露社会上一些违纪、犯罪等不良现象,但是,往往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和风险,因此,一些媒体进行隐性采访时,采用公安侦察手段,通过扮演群众角色,故意"上当受骗",同时,通过"密拍"设备,摄录"嫌疑人"的犯罪或"违法"的全过程。然后予以报道、"曝光"。不可否认这种采访方式可产生极佳的现场感,吸引观众,达成比较好的宣传效果。但是,这种隐性采访涉及有关法律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和注意,否则会造成负面效果,引起法律纠纷。
1、使用"密拍"设备违反了《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2、记者故意"上当受骗",引诱犯罪,引诱违法。这种故意设圈套的采访手段是一种引诱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3、记者未经被采访人的同意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被采访人的有关信息,这些采访活动直接侵犯了被采访人的合法人身权利。
4、记者"窃听"、"窃照"的音像资料的证据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据我所知,我国法律和政策以及国家执法机关和新闻组织自身对秘密采访方式均未予提倡,更没有明文依据。那种认为"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政策,没为政策依习惯"的主张,是否科学,慎得商榷。
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偷拍、偷录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新闻媒体和公民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舆论监督权、民众知情权不能大于公民的人身权利。从法律原则来讲,这两种权利应当是平衡的,不应有大小、强弱之分。尽管在目前我国社会现实情况下,社会公众认可某些新闻隐性采访偷拍、偷录的作法,但是,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存在并不等于合法"。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新闻报道活动必须在法律的约束和规定的范围内,新闻舆论监督不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总之,新闻舆论监督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以上论点仅供与会者商榷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