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30位歌星列为候选人,其中包括臧天朔。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去年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天朔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臧天朔认为,网蛙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天朔,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内容,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原告的声誉。
网蛙公司与网易公司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网蛙公司、网易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天朔的声誉与形象进行贬低,"丑星"是个广泛的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对臧天朔构成侵权,请求驳回臧天朔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蛙、网易的行为侵害了臧天朔的人格尊严及肖像权。但是由于臧天朔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一活动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关于名誉权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网蛙、网易停止侵权,在网站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同时因侵害人格权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因侵害肖像权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这个结果与臧天朔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的请求相去甚远,他的代理人表示,待与臧天朔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网易公司代理人显然对这个数额表示满意,他说,这表明法院不支持对精神损害赔偿漫天要价。
臧天朔状告两家网站本来是不智的诉讼,但这场诉讼竟然很快有了结果。说臧天朔的丑星官司是"不智的诉讼",根本性的原因在于,无论官司的结果如何,臧天朔本人都不可能是胜利者。一个艺人要想获得成功,被媒体评头品足是一条"必经之路",如果没有媒体的炒作,很难想象会有臧天朔今日的成就。无论那些炒作是臧天朔本人的意愿,还是媒体的自作多情,都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艺人与媒体是共生、互利的关系,艺人既要借助媒体传达自己的"美",也应该允许媒体调侃,甚至批评自己的"丑"。一个艺人如果被人"溢美"的时候喜上眉梢,而被"揭丑"的时候就怒上公堂,那对自身形象的"塑造"是非常不利的。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臧天朔应该学会对媒体的负面评价持平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