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庭审方式的不断变化,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增强,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增强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是庭审改革的要求。运用多媒体示证,通过直观、形象地出示证据可以达到最佳示证效果,这也是公诉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运用多媒体形式展示证据,可以做到直观、形象,达到最佳示证效果,对提高庭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新的庭审模式是在原审模式基础上进行的一定程度的改革。但是,笔者以为,并没有完全实施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庭审模式,而是在增强庭审对抗性的同时,努力创造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富有中国特色的庭审模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力求法庭审理既能控制犯罪又能体现司法公正、公开、高效、对等原则。庭审模式由法官审讯转换为公诉人讯问为主,法官补充讯问的方式。原法官宣读展示证据改为由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举证、质证。既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又体现了一定的职权主义。其突出特点是强化控辩双方举证责任,实行控诉与裁判职能相分离。多媒体的介入,增强了证据的透明度和诉讼对应性,促进庭审的公开、公正和高效,并且有利于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指控。它对于庭审中固定证据、组织证据、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并成为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的得力助手。因此,运用好多媒体技术,是保证庭审改革顺利发展的有力保证。
检察机关多媒体示证工作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地区之间、单位之间、公诉人之间在理解程度和运作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要将其真正纳入到常规业务中,成为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基本手段之一,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更新观念,加深认识。
虽然庭审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有的公诉人仍习惯于传统的办案方式。主要表现为,一是怕麻烦,对新型技术、新知识不愿学习,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因此,多媒体的运作首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改变仅靠"一本卷、一支笔、一张嘴"的传统出庭模式。二是技术部门主动性不强,介入不深、配合不够。2000年8月全国公诉改革会议将计算机多媒体示证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应当加速多媒体示证工作的全面推广。
二、增强技术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多媒体示证工作的引入,不同于借鉴一般的工作经验,它包括硬件配置、软件使用、实战技巧等诸方面内容。对于计算机应用水平一般的公诉人员而言,听取介绍、观看演示和阅读材料只能获得一些感性上的初步认识,真正理解和掌握必须经过一个综合操作技能培训的过程。真正有效的办法是多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多媒体应用技能学习,培训一批兼具操作和指导能力的骨干,由点及面,带动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三、力求熟练、规范地运用多媒体。多媒体示证的目标主要定位于庭审过程中的公正、公开、效率和效果,旨在树立公诉人现代化的窗口形象。但是,当前公诉人对于多媒体运作不够熟练和规范,应抓紧学习,熟练把握多媒体技术。
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利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增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
第一、建立规范、有效的多媒体示证制度。
一是侦查部门收集移送的视听资料证据使用问题,如银行、宾馆监控的录像,如何转化为公诉证据问题,需要有一个证据规则加以确定。
二是与技术部门分工协作问题。在多媒体运作过程中,十分需要技术部门的指导、帮助和配合,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起诉和技术部门之间的分工。视听资料证据采集和转换、法庭示证硬件设备安装调试由技术部门完成,涉及大量的案卷材料扫描工作,也可考虑由文印中心分担或者成立专门事务小组来完成。让公诉人的主要精力集中于证据组织和运用环节,将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是依据直接证据材料制作的三维动画或平面示意图,在法庭上形象地说明作案过程、人物关系或危害结果。在庭审中用于辅助说明和帮助理解,但在运用过程中应注意它不是证据,否则会有创造证据之嫌。
四是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问题。除了收集应有二人以上、收集时告知犯罪嫌疑人等基本要求外,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建立专用录像室,设立显示有温度、湿度和时间的背景屏。如能将同时录制的一份视听资料当场签字封存,将更为规范。
五是形成的多媒体数字化证据材料法律效力问题。如对审查、移送、归档等工作,需要规范操作程序。
六是确立激励机制,推动多媒体工作开展。目前,上海虹口、浦东新区检察院将完成一定数量的多媒体出庭作为量化考核的标准之一,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值得提倡。
第二、在技术上,提供通用、易用、实用的工具软件。多媒体示证中,包含了一系列技术性工作,主要有制作、集成、出示三个基本方面,可以由不同的软硬件支持,特别是工具软件的种类更多,有VB、AUTHWARE、POWERPOINT、FRONTPAGE等通用商业软件。
第三、在应用上,向内、向外渗透,形成联动的局面。多媒体示证作为现代科技与检察业务的结合点之一,得到了社会的基本认可,为进一步提高应用层次,需要周边领域的同步启动。对内而言,多媒体形式在检委会上运用,一方面可以提高案件讨论质量,另一方面也是法庭实战的演练;结合网络技术,可以实现网上审查、网上协作、网上交流;实行电子归档,多媒体示证材料可以直接形成电子卷宗,方便调阅。对外而言,公安机关注重多媒体形式证据的规范收集和移送,可以大大减轻公诉人员补充侦查的工作量;法院接受多媒体形式证据材料的庭前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工作就可以省去,法院建立多媒体电子法庭,公诉人出庭只需带上笔记本电脑或光盘即可;律师也采用多媒体形式示证,更是检察官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动力。(20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