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形成一个包括无数公众在内的庞大"关注群体",才能使被通辑者成为"过街老鼠"……
石家庄爆炸案发生后,引起全国震动,从3月1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靳如超作案,到3月23日在广西北海将其擒获,仅一个星期,效率可谓是有目共睹。由此,我们由衷地感叹公安部向全国发布的那张A级通缉令的神威。
这短短的7天,过程尤其是结果看似简单,其实不然。我们仍可作以下的假设:
如果没有北海监狱那名职工的及时报案,如果没有北海高德镇现场附近的两个杂货店店主的准确反映和提供的物品指纹比对,如果没有两名女教师及时向民警提供两辆摩托车--我们很难想象能有今天这样的结果。可以说,这次靳如超的归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紧密结合体现得淋漓尽致。这正说明通缉令的价值并不在于它本身,而在于它是否得到众多公民的积极参与和无私协助;而公众的介入又说明公众的知情权和知情度是何等重要。
这次搜捕靳如超是自1983年集中开展搜捕"二王"统一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又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有影响的集中搜捕行动。面对如此严峻的治安形势,18年来,为什么我们对那些杀人越货等恶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全国的缉捕行动却如此之少呢?
这不得不引出一个我们必须面对的话题:通缉令如何发布?如何更大程度地惩罚遏制犯罪、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效率?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事实上,现在公安机关也确实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发布种种通缉令,但其中的一些做法和成效却并不尽如人意。笔者也是公安报刊的一名读者,那上面也不时刊载出一些通缉令,但因公安报刊的阅读范围和社会影响力所限,其效果注定是大打折扣的。即便是警察,由于警种的差异,除了少数公安刑警知情外,许多人多是一无所知。这次全国缉凶之声势可谓大矣,然笔者所在的县城竟然连一张靳如超的通缉令也没张贴,更何况那些老少边穷地区?虽说也有专门的网上追逃,但对绝大多数公众而言,知晓程度又能有几?因此,某种程度而言,目前通缉令的这种发布方式,也是当前许多杀人越货等恶性犯罪骤增,以及犯罪嫌疑人长期不能归案的原因之一。一跑了之,遥遥无期,怎能不坚定甚至助长促成犯罪嫌疑人的侥幸之心和犯罪念头?通缉的结果没有实效,社会治安严峻的形势又怎能改变?法律的公正和效率又何以体现?可以说,每个被通缉者都是一个有形的隐患、一枚随时可以引爆的"炸弹"、一个向法律示威的"挑衅者"。
我们曾看过不少美国等西方影视,这样的画面可谓是屡见不鲜:某地发生重大案件,许多媒体便蜂拥而至,警方也能迅捷地通过媒体,尤其是电视发布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事实证明,这样做的收效非常明显。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以为,目前,我们的这种通缉方式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要坚定不移地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道路。具体而言,笔者建议,除网络、报刊等媒体外,更应当在电视台,尤其是中央电视台开设一个专门的栏目或频道,在特定的时间重复滚动地播出,当然,这应该有一个相对严格的标准。试想,在电视普及的今天,那将是另外一种情形:除警察外,还必将形成一个以宾馆、旅社、铁路、航空、公路交通,包括无数公众在内的庞大"关注群",被通缉者必然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或许也能从另一个角度遏制一些犯罪。退一步讲,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再多,也最终会穷途末路,"跑得过初一,跑不过十五"。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日减毒瘤、日趋安定。否则,必然是积重难返,犯罪嫌疑人日益逍遥。简单地算一下,这样的成本又有几?而这样的成效又将是多么的可观!
通缉令的发布方式,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反映着我们的执法观念和责任感。 所以,笔者认为,通缉令发布方式的改革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20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