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传媒在线(新) >> 传媒法规 欢迎访问新华网 新华网 全球新闻网  

刘金根:日本新闻中的犯罪报道
新华网 (2003-05-27 14:12:23)
稿件来源:


  新闻舆论监督是法治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既包括对公民守法的监督,也包括对国家机关执法的监督。其中对社会犯罪现象的报道即是其重要内容之一,这一问题至今仍困扰着各国的新闻界。因为从新闻机构来说,非常希望对社会犯罪现象进行最为深入的真名报道,这样可以增加报道的可信度,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但这样做也容易导致对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以至使自己频繁被推上被告席。一部分西方法学界人士也认为,依靠现行法律限制隐私侵权、名誉侵权问题,并不是理想的办法,因为这样可能导致权力机构对新闻机构的压制。同时还指出,作为可行的办法,可以通过新闻机构的自我限制来避免侵犯隐私权、名誉权问题的发生。实践中,日本的新闻界正是在总结有关的法院判例的基础上,形成了若干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规则,并以此指导着日本新闻机构对犯罪事件的报道。


  当发生犯罪事件时,西方媒体多在报道中记载嫌疑者的姓名、年龄、住所等。如系重大事件,还要刊登该嫌疑者的照片,这种报道被称为"真名报道"。但是这种报道方式带来了诸多问题。

  首先,当法院裁判发生错误时,对犯罪嫌疑者的真名报道将侵犯其人权,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例如,从1984年到1985年的一年内,日本相继有三名被判死刑的罪犯在重新审判时被判无罪,这对日本新闻界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因为日本新闻界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依靠政府各部门向记者俱乐部发布的消息写稿子的,自己调查报道的很少。针对日本犯罪报道的这种状况,资深记者浅野健一在1984年写了一篇题为《犯罪报道的犯罪》的文章,他在文中说,"现在我们认为被警察逮捕的人让众人嘲笑理所当然。我是从事新闻报道的记者,自从当记者后,一直担心一个问题,即如果警察认为某人是犯人,新闻界也就将该嫌疑者当作犯人,将其姓名、住所、照片等报道出来,这是否合适?如果那个人不是真正的犯人,我们将犯下不可挽回的侵犯人权的罪行。即使嫌疑者被逮捕,但并未被起诉,或即使被起诉,但被判无罪时,因为该人已被新闻界报道,无论如何他的名誉也无法挽回"。

  针对犯罪报道中的此类问题,日本一些律师要求新闻界在报道中采取匿名原则,即在报道嫌疑者时,不公布该人的姓名、住所等。法律界还要求,即使对同一个人,在起诉阶段和判决后,在是否匿名问题上,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方针。

  但日本新闻界对日本法律界的意见提出质疑,认为(1)匿名原则无法深入追究事实真相,并会助长警察等搜查当局的信息控制,造成新闻对权力监督功能的下降;(2)真名报道能充分显示新闻的现实性,强烈吸引人们关心新闻内容,匿名报道则会削弱新闻的效果;(3)匿名报道对犯罪抑制力量较低;(4)只有真名报道才有利于昭雪冤案。

  应该说,法律界和新闻界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分歧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各自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随着国际上要求加强人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日本广播协会(NHK)1984年发表了一份《关于犯罪报道与称呼的方针》,规定对被逮捕者和被告人原则上使用"嫌疑者",或在姓名后面接续"职位"、"被告"等称呼。因此,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各大报纸如《每日新闻》、《朝日新闻》以及《读卖新闻》等都提出了对犯罪者使用敬称和匿名报道的方针。

  其次,真名报道极易导致对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新闻界侵害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的形式除了误报和过度报道以外,也包括真名报道。每当媒体的报道涉及犯罪嫌疑者本人及其家属与犯罪无关的个人事实时,便极易造成对其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根据日本判例,发生这种情况时,即使是根据警察当局发表的内容进行报道的新闻机构也不一定被免责。

  针对上述情况,日本律师联合会于1987年通过了《关于人权与报道宣言》,要求新闻媒介(1)应根据公共性、公益性程度,充分考虑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名誉权,不进行过度采访报道;(2)在最大限度保障新闻自由和知情权的同时,在犯罪报道中不轻易依赖搜查当局提供的信息,对是否需要报道应慎重判断,在客观公正报道的同时,应努力实行匿名报道。该宣言同时还指出:"如果目前这种令人忧虑的状况继续下去,传媒就会失去国民信赖,进而给权力机构介入新闻及进行法律限制制造口实"。 日本新闻界不久就对律师界的意见作出了反应。除采取原则上匿名报道的措施外,日本一些报社还设置了"报道与人权委员会"。1989年,日本各新闻机构又进行了"报道标准改革",从尊敬嫌疑者隐私权角度出发,在报道其住址时,仅报道其所在区,而具体街道门牌号省略。此外,日本新闻协会还建立了报道审查室,各报社也设置了版面审查部门,以避免在报道中出现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问题。

  从日本新闻报道的实际情况来看,具有广泛影响的大型报刊涉及隐私权、名誉权问题时都比较慎重,避免隐私侵权和名誉侵权,许多大型报刊均采取匿名报道的方式。而许多大众性报刊则比较大胆。此外,为了避免诉讼,对于可能涉及隐私权的报道,日本各报刊内部大多规定(1)着力准确报道与嫌疑、怀疑及社会关心的事实有关的内容,省略相关性较小的事件;(2)关于一般人的前科,不论是否使用真名都不披露。但是,如果与嫌疑、怀疑有密切关系而需要报道时,作例外处理;(3)对于公共性人物及有影响的人物,其前科如需作为背景资料报道,可以披露;(4)对于嫌疑者、被告的前科及逮捕经历,不作背景介绍。在西方其他国家,这些情况也同样受到重视。如英国《星期天人民报》有一位叫邓肯·布韦的记者,因为详细报道了一位在押待审者的情况而被判罚款1000英磅。他在文章中说,该在押待审者是开妓院的,并历数了他的前科案情。

  再次,真名报道还可能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在日本有这样一个案例:1976年,一名女银行职员把幼女活活掐死的事件被媒体大肆报道之后,这名女职员在法院判决她有罪的当天自杀。据调查,该女职员的自杀与媒体的报道有很大关系。这说明,媒体的真名报道有时还会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而又很严重的后果发生。


  肖像权是人人都享有的、与生俱来的、必须为他人所尊重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日本金泽市曾发生过一起这样的事件:《北国新闻》摄影记者从商店二楼对街上游行示威的学生进行拍摄,被他们发现,一位学生跑到楼上制止,并欲夺其胶卷。该学生以住宅侵入罪被逮捕后,遂状告《北国新闻》,提出其形象如被拍摄下来,以后用到犯罪搜查,将对其未来就职不利,所以他有权阻止该记者拍摄。法院对此判决指出,以采访为目的在繁华街道上拍摄示威游行,应予以允许,以肖像权受到侵犯为由妨碍拍摄是滥用权利。
针对上述情况,日本法院后来在判例基础上得出了一个规则:记者在公共道路上拍摄嫌疑者无罪。这是发生在伊藤忠商事公司洛杉矶支店店长被杀案审理中的诉讼。该案被告三浦义和在从东京拘留所押送至东京地方法院途中,被等待在路上的日本某新闻图片杂志记者透过汽车铁窗拍到他上半身的照片。该杂志于1992年1月24日公布了这幅照片。三浦义和被告以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起诉该杂志社,要求其赔偿损害。

  东京地方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该杂志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但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1)照片非由本人承诺拍摄并公布属于侵犯肖像权;(2)三浦义和为社会关心之被告,所以这种报道可以允许;(3)拍摄地点在公共道路这种公共场所,照片是穿着衣服的上半身;(4)被告迄今为止在各种场合发言、被拍摄,可以说是自动放弃了肖像权和隐私权。一审判决最终被东京高等法院撤销。

  但是,关于犯罪报道中的肖像权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则不象上述问题那样好把握。

  对于被捕的嫌疑者或被告在警察局、法院的镜头,日本新闻机构公布时通常不须征得本人同意。但对于很久以前公布的被告或嫌疑者的照片,若在犯罪报道中重新公布,依日本判例则可能出现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在前述伊藤忠商事公司洛杉矶支店长被杀案中,该店长的妻子于1988年被洛杉矶市警方逮捕,后来她未被追诉。好几家周刊在她被捕时使用了她30年前参加选美比赛时身着泳装的照片,她为此控告这些杂志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东京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关于该照片,"作为妻子,并未承诺20年后在自己因杀夫嫌疑被捕时使用",原告的控诉理由成立。东京高等法院二审时也维持原判。同样的情况在英国也发生过。1960年美国《每日记事报》因发表了一个在押并即将出庭的足球运动员的照片而被罚了7500英磅。由此可见,公开嫌疑者过去的照片也可能造成对肖像权的侵犯。但对于"过去"的时间界限问题,尚无一个统一的意见。最好的办法,恐怕只能是媒体在公开嫌疑者过去的照片时应该格外慎重些。


  从前面的有关论述可以看出,日本的犯罪报道是比较注重对嫌疑者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保护的,这与国际社会要求加强对人权保护的趋势也是吻合的。但是,日本的犯罪报道也存在着西方国家所共有的一些弊病。

  首先是"报刊审判"问题。许多人权组织指出,在现实生活中,西方新闻媒体对犯罪的报道经常涉及否定、践踏嫌疑者人格的情况,形成所谓"报刊审判"(trialbynewspaper)。报刊审判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都会造成破坏,诸如(1)离婚及家庭不和;(2)骚扰电话;(3)周围人的白眼冷遇;(4)孩子上学受到歧视;(5)被迫搬家;(6)转调工作或退职;(7)企业经营恶化等。据调查,前面提及过的那个女银行职员的自杀,也与"报刊审判"有关。

  其次是歧视问题。在日本,由于媒体有时在犯罪报道中明确记载当事人的人种、民族等,甚至给个别民族贴上固定标签,导致出现种族歧视等问题。例如,在日本就曾发生过朝鲜族人状告媒体歧视性报道的案例。此外,日本也有部落民问题,新闻媒体对他们歧视的报道也曾被起诉过。

主要参考资料:
①宋克明著:《英美新闻法制与管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②刘迪著:《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③方可等:《法制新闻概述》,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④周鸿书著:《当代世界传播研究》,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
⑤金初高著:《新闻伦理学论纲》,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6年版。
摘自《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3期》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


相关新闻  
 
 
新华网新闻检索
组合检索  帮助
精彩推荐
国际象棋人机大战落幕 双方3:3言和
  • 新疆第一头克隆牛犊死于难产
  • 日本研制出海啸状况预测系统
  • 日本开发出便携心电计 贴在皮肤上可测心电图
  • 日本开发出太阳能制氢系统
  • 研究认为癫痫症由脑神经细胞离子活动异常引起
  • 日本首次用猴胚胎干细胞生成神经
  • 活动讯息
  • 香港举办全球生物科技行政总裁论坛
  • 2003年北京春季高考试题及答案
  • 公众关注中国十大科技事件
  • 发短信“拇指族”当心疾病
  • 诸多国际学术会将在华举办
  • 我国舱外航天服制造有突破
  • 文学艺苑

    《现代汉语词典》汉英双语版近日与读者见面
  • 激情献给城市
  • 父亲啊你不该这样爱我
  • 谁动了我的多纳圈
  • 生活的意义
  • 寻找心的归宿
  • 干吗不跳猴皮筋?
  • 版权所有:新华网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社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