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
市有线电视台为吸引观众,推出了《每日金曲》节目,在每天的《新闻联播》之后播放。《每日金曲》均由有线电视台自行录制。为此,有线电视台约请独唱演唱5首歌曲,并录制成电视节目。当有线电视台与A到报酬问题时,A因为自觉在文艺界名声还不响,现在有电视台请她录制歌曲,感到十分高兴,便不好意思提出报酬,只是说:"您们看着给好了。"电视台的领导笑了笑,说:"好!那么,是我们出乐队,还是你自己找乐队?"A说:"我自己找乐队吧!你们找的乐队恐怕与我不好配合,我演出的机会较少,经验还不足,我干脆找我所在的文工团的乐队伴奏好了。"
1992年7月,A市为有线电视台的《每日金曲》演唱了I首歌,电视台认为A唱的不错,对她表示感谢,给了她1000元,作为A与乐队的报酬。在决定分配报酬数额时,A一算,即使自己一分不要,乐队的伙伴每人平均才40多元,每人每天还不到5元。当A把钱分给乐队的同志时,大家认为A"不够意思","她肯定得的不少,太黑了,给我们每人才40多元"。A感到十分委屈,对乐队的伙伴讲:"电视台总共才给了1000元钱,我一分都没要,全部分给你们了。不信,你们到电视台问去。"伙伴们一听,都劝A找电视台交涉一下,能否再增加点报酬。但有线电视台告诉A:"我们有线电视台才开办一年多,入网用户不到10万,经济上比较困难。你唱5首歌,我们给1000元已不算少了。"A感到很难办,乐队的伙伴们便鼓动A到法院去告有线电视台。
A以电视台支付报酬过低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本院查明:
1992年7月,被告市有线电视台请原告A为该台的《每日金曲》演唱5首歌曲。双方商定,录制5首歌曲时,乐队由原告A自己找。在谈报酬标准时,原告A没有明确表示要多少,但表示"由电视台看这给好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节目录制完成后,被告市有线电视台付给原告A1000元报酬。原告A见所得报酬不多,就全部分给乐队的20多位伙伴,自己分文未拿。但乐队的伙伴们每人平均才分得40多元,以为原告A"拿了不少"、"给乐队的伙伴们的报酬太少,心太黑"。原告A感到很委屈,便对伙伴们讲:"有线电视台总共才给了1000元钱"。乐队伙伴们为原告A感到不平,便劝原告A找电视台交涉一下,要求被告有线电视台再增加报酬。但被告市有线电视台拒绝了她的要求。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被告在录制节目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报酬标准也没有书面约定,因此被告市有线电视台支付报酬1000元已尊重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原告A要求被告市有线电视台增加报酬,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起诉予以驳回。
分析意见:
本案例说明:表演者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节目时,为了避免今后发生法律纠纷,应当签定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在上述案例中,演员A在演唱5首歌曲前,与有线电视台谈到报酬标准时认为有线电视台给付多少钱都无所谓,双方没有签定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A要求有线电视台再增加报酬也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和合法的依据。所以,人民法院驳回A的起诉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