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
某劳动服务公司未经广播电视部门批准,于1993年2月自行在县城架设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县广播电视局发现后,前往交涉多次,指出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批准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多次劝阻无效。此后县广播电视局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第15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劳动服务公司设置的有线电视播映设备予以没收,并罚款2万元。
分析意见: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本案中,劳动服务公司未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便自行架设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已违反这一规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二)项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6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墨守其播映设备。"县广播电视局根据劳动服务公司的违法情况,依法作出没收其有线电视播映设备,并同时给予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