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
由于技术手段和条件所限,省电视台节目不能完全覆盖全省。据统计,全省只有50%的地区能接收到省电视台的节目,而且大多限于城镇,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很难接收或接收不好。为了扩大节目的覆盖面,省电视台要求县、市(地区)电视台完整地转播其电视节目。在这种情况下,该省各市(地区)、县电视台都完整地转播了省电视台的节目。
1993年7月,省电视台发文,要求各市(地区)、县电视台向其交纳节目播放使用费。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市(地区)、县电视台播放其电视节目,应征得其许可并支付报酬。要求市(地区)电视台和县电视台一年中,分别向省电视台交纳播放使用费10万元、5万元。各市(地区)、县电视台却认为:我们本来就没有多少经费,自办节目都有困难,用什么经费来支付省电视台的节目播放使用费?再说,我们是应省电视台的要求代其转播节目的,按理应向省电视台收取节目转播费才对,怎么要我们向省电视台交付节目播放使用费呢?但绝大部分市、地、县电视台最终还是缴纳了转播费,只有一个县电视台拒绝支付转播费。
省电视台与该县电视台对此问题相持不下,各自据理力争,谁也不退让。最后,省电视台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本院查明:
由于技术手段和其他条件限制,原告省电视台的节目不能完全覆盖全省,广大的农村和偏远地区普遍反映收看不到或收看不好中央和省电视台的节目,于是发文要求全省各地、市、县电视台完整地转播其节目。1993年7月,原告省电视台要求各市、地、县电视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向其支付10万元或5万元的节目转播费。但被告县电视台拒绝缴纳节目转播费5万元。理由是:本台并非自愿转播原告省电视台的节目,只是按省委、省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应原告省电视台的要求完整地转播其电视节目,其目的是使中央和省电视台的节目得以覆盖全县。为了落实这一精神,做好原告省电视台的节目覆盖,本台专门开辟了两个频道,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和人才负责转播原告省电视台的节目,每年为此花费至少10万元以上。如果原告省电视台坚持要求其支付节目转播费,本台将停止转播其节目,并要求原告省电视台支付为转播节目而付出的机器磨损费和人头费11.8万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各不相让。
本院认为:原告省电视台对其制作的电视节目享有许可他人播放(含转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电视台不得转播其节目。但由于被告县电视台转播原告省电视台的节目,是根据省委、省政府、主管部门和原告省电视台的,是为扩大原告省电视台的节目覆盖而转播的,因而,被告县电视台转播节目的行为应视为原告省电视台许可,并作为工作任务进行的。所以,原告省电视台的要求是不合适的,理由也不充分,不能支持。据此,驳回原告省电视台的诉讼请求。
分析意见:
本案例说明: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权。但上述案例中,被告县电视台转播原告省电视台的节目显然不是侵权行为。因为县电视台是应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电视台的要求而作为工作任务转播省电视台节目的,并非将转播的省电视台的节目视为本台制作、播放的节目。所以,省电视台要求县电视台支付节目转播费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