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
1994年8月,某省XX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中心擅自在市中波台天线地网保护区组织建筑施工。省广播电视厅、XX市广播电视局曾多次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市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情况。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协调,要求确保天线地网的安全。然而,市场管理中心违背市政府会议精神,继续在天线保护区内强行施工,致使一座近百米高的中波发射塔于1995年3月18日倒塌,造成省人民广播电台节目在该覆盖区内停播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省广播电视厅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于1995年5月7日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罚款5000元,责令赔偿损失4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责任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的法定时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而,省广播电视厅于1995年8月12日向省各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省国际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25日向毁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中心下发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造成停播的赔偿损失费450万元,罚款5000元,滞纳金4750元,执行费6560元。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因此,省高级人民法院前往该市,予以强制执行,当场扣押了一部尼桑牌小轿车。10月26日,事故责任单位把罚款、滞纳金、执行费送达省高级人民法院,并表示将在一个月内偿还第一笔赔偿费50万元,以后将按计划继续履行处罚决定。
分析意见: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5条第(五)项规定:"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施的行为:……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本案中,XX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中心不顾广播电视部门要求停止施工的警告,执意在市台天线地网保护区内(250米范围内)组织建筑施工,致使一座近百米高的中波发射塔于1995年3月18日倒塌,造成省人民广播电台节目在该覆盖区内停播的严重后果。显然,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中心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后果。因此,省广播电视厅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情节轻微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还应赔偿损失。")于1995年5月7日对其给予罚款5000元、责令赔偿损失45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一处罚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