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
某地区电视台由于资金、人力、技术等客观条件所限,自制节目能力不足。为维持正常播出,满足广大观众文化娱乐生活的需求,该电视台自1992年8月至1992年9月,开办了"祖国电影回顾展",片源来自于市场上出售的电影录像带。
1992年10月,地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找到电视台,指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电影制片厂制作的电影片,其发行权和播放权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全权代理。电视台播放的所有电影片的录像带也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独家发行。电视台未经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许可,便擅自播放电影录像带,侵犯了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电影播放权。受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委托,该地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该电视台交涉,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报酬5万元,赔偿损失2万元。
地区电视台则认为:这些电影录像带已在市面上发行、销售、租赁,电视台花钱买来的电影录像带有权播放。因而,拒绝了地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地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代表原告中国电影发行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查明:
1992年8月至1992年9月,被告地区电视台为满足广大观众文化娱乐生活的需求,开办了"祖国电影回顾展",片源主要购自市面上出售的电影录像片。地区电视台播放这些电影录像节目后,1992年10月原告地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受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委托,与地区电视台交涉:按国家有关规定,所有电影片拷贝及其录像制品的发行权、放映权(含播放权)均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代理,未经其许可,任何电视台不得公开播放。被告地区电视台未取得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许可,擅自播放电影片录像,已侵犯了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播放权,要求被告地区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报酬5万元,赔偿损失2万元。但被告地区电视台认为,其播放的这些电影录像片是其从市场上购买的,既然电影录像片在市面公开出售,那么任何人均可使用。拒绝了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要求。
本院认为:1992年8至9月,被告地区电视台从市场上购买电影录像片在其"祖国电影回顾展"节目中播放,并未取得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许可,也没有向其支付报酬,已侵犯了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对电影的播放权,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全发》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地区电视台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2)被告地区电视台支付报酬3万元,赔偿损失1万元。
分析意见:
本案例说明,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必须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地区电视台播放的电影,虽系在市场上购买的电影录像片,但电影录像片公开销售只是供单位和个人业务使用或个人欣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放映、播放或营利性使用,这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电视台播放电影所侵犯的是电影制片者的播放权,即只有取得其许可才能播放该电影。所以,该地区电视台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擅自播放他人的电影录像片,属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