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
1993年2月,沿海一电视台在播放一种洗面奶广告中,使用了某市音像公司录有郭XX一则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同年4月,电视台收到了郭的来信。来信称:电视台播放的那种洗面奶广告使用了郭创作的一则音乐作品,该音乐作品被录制在某市音像公司出版的录音制品当中,因此,应按规定向其支付报酬1000元。但电视台认为:这则洗面奶广告是市广告代理公司于1992年12月制作的。在播放这则广告时,电视台与广告代理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广告代理公司负责广告制作、商品的质量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纠纷。电视台则负责连续一个月播放这则广告。电视台播放的这则广告本身就是制作好的录像制品,因此,使用郭的音乐作品制作广告的不是电视台,而是市广告代理公司。所以,电视台不存在营业性使用郭音乐作品的行为。郭坚持认为:电视台播放的这则洗面奶广告是一种"营业性播放",而这则广告又使用了郭的音乐作品,因此,电视台应向郭支付报酬。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有关部门调解也未能解决问题。
为此,郭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查明:
1992年12月,市广告代理公司利用原告郭XX发表的音乐作品制作了洗面奶广告录像片。1993年1月,市广告代理公司与被告电视台签定合同,合同约定:市广告代理公司负责制作洗面奶广告以及洗面奶的质量,有此而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市广告代理公司负责;电视台应当在1993年2月播放这则洗面奶广告。1993年2月,被告电视台按合同约定播放了市广告代理公司制作的这则洗面奶广告录像片。1993年4月,原告郭致函被告电视台,指出:被告电视台在其播放的洗面奶广告中使用了其发表的一则音乐作品,要求被告电视台向其支付报酬1000元。被告电视台责任事:这则洗面奶广告录像片是由市广告代理公司制作的,在播放这则广告时,双方已签合同约定,所有因广告而产生的法律纠纷由公司负责,拒绝了原告郭的要求。但原告郭认为:被告电视台播放带有其音乐作品的这则洗面奶广告,是一种"营业性播放",坚持要求被告电视台支付报酬。
本院认为:1992年12月,市广告代理公司为制作这则洗面奶广告录像片,使用了原告郭一则录制在音像公司出版发行的一盒录音制品中的音乐。1993年1月,市广告代理公司与被告市电视台签定合同,双方约定:电视台负责在1993年2月播放这则广告;市广告代理公司负责这则洗面奶广告的制作、洗面奶的质量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因此,"营业性使用"原告郭音乐作品的是市广告代理公司,并非被告电视台。被告电视台播放洗面奶广告是根据与市广告代理公司之间的协议办理的,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据此,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分析意见:
本案例说明: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我国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如果营业性使用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就应取得录音制作者许可,并同时向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在前述案例中,从表面上看,电视台播放洗面奶广告,使用了郭录制在某市音像公司出版的录音制品中的一首音乐,是一种"营业性播放",应向郭支付报酬;但从实质上看,制作这则洗面奶广告录像片的是市广告代理公司,该公司在制作这则广告时,使用了某市音像公司的录音制品,这显然是一种"营业性使用",即带有营利的目的。市电视台在播放这则广告与广告代理公司签定合同时,已将支付报酬的责任给了广告代理公司,即由广告代理公司负责广告的制作、产品质量以及由此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所以,人民法院据此驳回郭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