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
1992年3月,某电影制片厂录像公司引进了香港电视剧《向天问情》(20集)。考虑到该剧系粤语对白,许多内地观众听不明白,录像公司在全部改为普通话对白外,还将剧中的四首主题歌请某歌星延长。当时,录像公司与歌星口头约定:由于《向天问情》系香港电视剧,应尽可能保持原貌,因此歌星要尽可能保持原剧中演唱者的风格,模仿原唱者以普通话演唱,到时也不表明歌星的表演者身分,只给其500元表演费。该歌星考虑到既然是港台电视剧,在大陆播放可能大多如此。于是,与录像公司讲明:这样做可以,但仅限于电视台播放。录像公司表示同意。
到1992年5月,该录像公司出版了一盒录音带《当代海外影视剧歌曲精选》,其中收集了该歌星演唱的《向天问情》中的四首歌曲,但演唱者的署名是该剧中的原演唱者,并非歌星。歌星听了该盒式录音带,确系自己演唱。于是找到录像公司,指出:"你们将我延长的《向天问情》中的四首歌曲当作是原演唱者的,侵犯了我的表演者身份权。"录像公司回答:"我们出版的是《当代海外影视歌曲精选》,所收录的歌曲全部是原版的,并不是你的演唱。"歌星愤怒责问:"当初你们请我以普通话演唱这几首歌曲时,正是由于原版系粤语演唱。这盒音带却是普通话唱腔,明明是我上次给该剧延长的录音,怎能说不是我演唱的呢?"歌星要求录像公司:1.公司赔礼道歉;2.登报声明四首歌的演唱者系歌星,并在再版该音带时,演唱者姓名署歌星;3.支付歌星表演费3000元;4.赔偿歌星损失2000元。录像公司最后承认:出版的音带所收集的《向天问情》中的四首歌确系歌星演唱,但为了确保音带的原版原貌,不宜署歌星的姓名,并愿意支付歌星表演费100元,赔偿歌星损失500元。歌星不予接受,坚持要求录像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录像公司也坚持自己的意见。
于是歌星于1992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
本院查明:
被告录像公司引进香港电视连续剧《向天问情》后,为了在电视台播放,于1992年3月请原告XXX歌星以普通话演唱原剧中的四首歌曲。为了保证原演唱风格,原告歌星同意在电视台播放时可以不署自己的姓名,而以原演唱者的风格用普通话演唱了四首歌曲,并署原演唱者的姓名。1992年5月,被告录像公司未征得原告歌星许可,将原告歌星延长的这四首歌曲以原演唱者延长的名义收入其出版的盒式音带《当代海外影视剧歌曲精选》,也没向原告歌星支付报酬。原告知道此事后,要求被告录像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登报声明这四首歌曲系其所演唱,并在再版时演唱者署歌星的姓名,支付歌星报酬3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元。被告录像公司最后承认这四首歌曲确系原告歌星演唱,但为了保证音带的引进版风格,要求原告歌星放弃署名的要求,并愿意支付原告歌星报酬100元,并赔偿其损失500元。原告歌星拒绝被告录像公司所提的建议,被告录像公司也拒绝了原告歌星所提的要求。
本院认为:被告录像公司未经原告歌星许可,在出版音带《当代海外影视歌曲精选》时,没有表明原告歌星演唱《向天问情》四首歌的表演者身分,已侵权了原告的表演者身分权。据此,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6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录像公司向原告歌星公开赔礼道歉、登报声明《当代海外影视歌曲精选》中《向天问情》四首歌曲系原告歌星演唱;
2.被告录像公司向原告歌星支付报酬1000元;
3.被告录像公司向原告歌星赔偿损失500元。
分析意见:
本案说明,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其表演者身分的权利。本案中的被告录像公司未经原告歌星许可,在出版的盒式音带上,将歌星演唱的四首歌曲署名为其他表演者,实际上就是侵犯了表演者所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分权。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被告录像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