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
1992年3月8日,某省妇联和省电视台联合主办了"庆祝三八妇女节暨文艺晚会"。相声演员南、牛应邀参加了演出。电视台对晚会进行了现场直播。由于技术原因,当南、牛表演进入高潮时,电视屏幕上出现了南、牛声音时断时续达三次的现象。有的电视观众不知是技术故障所致,误以为南、牛两位相声演员演技"不过如此","有的还以为南、牛是"结巴"、"口吃"、"讲话不连贯"……但在演出时,南、牛二人并不知道电视直拨出了问题。电视台认为,由于纯技术问题,导致南、牛二人表演的声音三次中断。在直播结束时,在电视上已表明:"由于技术事故,本台直播演出时出现了时断时续的声音、图像。特向表演者和五观众致歉。"
3月底,南、牛分别收到了部分观众的来信,有的观众来信责问:"既然你们没有准备好,连台词都尚未记住,登台表演什么相声?"南、牛二人莫名其妙,于是便去信问来信者是何意思。来信者告之:"你们表演时简直糟糕透了,台词都不熟,居然出现三次口吃。"南、牛二人到此方才明白事情的缘由,便与电视台交涉,要求电视台公开声明:一、南、牛二人表演时"口吃",而是电视台歪曲了其表演形象;二、赔偿二人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电视台辩解:电视直播时出现技术故障纯属意外,并非电视台歪曲二人表演形象,而且在节目结束时已公开说明并表示了歉意,不存在侵权问题。因而拒绝了南、牛二人的要求。
南、牛认为电视台歪曲了其表演形象,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本院查明:
1992年3月8日,原告南、牛应邀参加了省妇联和省电视台联合举办的"庆祝'三八'妇女节暨文艺晚会",并登台表演相声。被告电视台在现场直拨原告南、牛表演的相声时,由于技术故障,致使电视台直播的原告南、牛的表演声音时断时续达三次,在客观上使一些不明真相的观众误以为原告南、牛有"口吃"、"结巴"、"讲话不连贯"。被告电视台直播结束后,在电视台已声明:"由于技术事故,本台直播演出时出现了时断时续的声音、图像。特向表演者和观众致歉"。原告南、牛认为被告电视台歪曲了其表演形象,要求被告电视台承认侵权事实,赔偿原告南、牛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被告电视台否认侵权,坚持认为是技术故障所致。
本院认为,被告电视台在直播原告南、牛表演相声时,虽是技术故障导致时断时续,但在客观上使观众误以为原告南、牛有"口吃"、"结巴"、"说话不连贯"等现象,已歪曲了原告南、牛的表演形象。但由于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所致,所以被告并非故意歪曲原告南、牛的表演形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6条第(二)项、第4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电视台公开声明:原告南、牛于1992年3月8日表演出现的时断时续的现象系技术故障所致,并非南、牛有"口吃"、"结巴",并向原告南、牛赔礼道歉;
2.被告电视台赔偿原告南、牛精神损失费各500元。
分析意见:
本案例说明:表演者的表演形象不容许他人歪曲,否则表演者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本案例中的被告电视台在直播原告南、牛的相声表演时,虽系技术故障导致直播南、牛表演相声的声音时断时续,但在客观上给观众造成了原告南、牛有"结巴"、"口吃"、"讲话不连贯"的印象,使南、牛的白眼形象受到了歪曲。所以,人民法院的分析和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