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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与和谐
2006年11月22日 08:59:56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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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昌乐县农村,近期出现了“村务监督委员会”,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的乡村治理形式,值得关注。

    乡村治理可以说是中国的老问题。封建时代的皇权不下县,乡村由绅权统治;民国时期,乡村自治名为村民自治,实际并未改变绅权统治乡村的结构。民国期间,阎锡山在山西搞“村本政治”,李宗仁的桂系在广西搞“乡治”,国民党政权也搞 “乡村自治”,但这些所谓的乡村自治基本有名无实。比如阎锡山在山西主政时,别出心裁地提出了“用民政治”和“村本政治”,但村里负责村政的人却是他派去的退伍军人甚至现役军人。这样的“自治”显然不能反映村民的真实意愿。

    新中国成立以后,乡村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在计划经济时代,村民自治显然不会提上日程。在减免农业税之后,政府与村民的关系发生了新变化,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每个乡村的情况千差万别,从根本上说,只有村民自己,才知道如何妥善处理乡村日常事务。从政府到学界,都很关注如何让村民发挥自治的热情。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一个创新,改变了长期以来村务监督机构缺位的局面。村务监督机构缺位,个体意见得不到很好的表达,很多利益关系没有理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各司其职,有利于形成乡村治理更为稳定的架构。在这一架构下,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决策重大村务,通过村民委员会高效执行,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避免村民委员会滥用权力。这一模式并未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生冲突,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得到保证,同时,村民通过常设的监督机构来行使监督权,也可以更稳定、更有效地监督村务。把监督权制度化,这是保证村民权利的利器,比由上级政府来保护他们的权利更受他们欢迎。

    昌乐县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贯彻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村民的参与热情很高。向农民放权,由农民对村务自己决策、自己执行、自己监督,这构成了比较完整的村民自治权力体系,是乡村数千年来没有出现过的景象。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与下,很多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利益纠纷得到了各方满意的处理,农村的自治得到更好的体现,也有利于保障农村的长期和谐。(邓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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