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机关要把握好“权力边界”
2012年07月18日 08:43:19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2版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社上海7月17日电(记者陈菲 杨金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17日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介绍了最高检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情况。并强调检察机关一定要把握好权力边界和权力限度,强化自我约束,防止权力滥用。

  据了解,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新职责新任务,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增加了新手段新措施,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影响重大而深远。《规则》修改工作对新增职能进行分工,对重要概念的法律含义作出解释,对重要制度设计的具体操作程序加以落实,并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孙谦说,修改后刑诉法也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职权、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要依法规范地行使检察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监督制约制度,切实保障检察权规范行使。

  二要依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在适用强制措施时,要注意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对可采取可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坚持“不采取”;能采取低强度措施的,不采取高强度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后,随着诉讼进展和案情变化,要对“必要性”进行审查,该变更的要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三要防止将例外规定常态化,对有些特殊情形既有原则规定又有例外规定,是刑诉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在实施刑诉法过程中,首要的是遵守一般规定,不得已时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用特殊规定,不能违背立法初衷,将例外规定常态化。

  四要切实保障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一定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对严重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要依法监督纠正。

妥善处理新旧刑诉法衔接

保障权利规定应立即执行

  记者17日从最高检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获悉,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妥善处理好刑诉法新旧法衔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会议强调,把握好过渡期内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性规定,在执法办案中应当立即贯彻执行;对修改后刑诉法有关限制司法权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现在即可参照执行;对于新增加的对检察机关的授权性规定,必须在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后才能执行。

  据了解,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陈菲 杨金志)据新华社上海7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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