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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标准有变,节后维权有新“法”
  ( 2008-02-14 10:07:51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2版
 

问卷:您是否赞成生活中的一些“统一”要求?

http://www.xinhuanet.com/mrdx/diaocha22.htm

 

问卷:哪些陋习最令您难以忍受?

http://www.xinhuanet.com/mrdx/diaocha/diaocha21.htm

    新华社上海2月13日电(记者高路)春节长假过后,农民工陆续回城,“上班族”也重返职场。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春节劳动维权问题,劳动保障专家全国劳动保障学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钟仁耀提醒说,由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在今年施行,今年春节期间的劳动权益保障,将出现四个有别于以往的“新法亮点”。

    一是加班费计算标准有变。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年包括除夕、年初一、年初二在内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而法定节假日必须“带薪”,因此,月计薪天数从20.92天调整为21.75天,这一基数变化将使加班费略有下降。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将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须按应付金额50%至100%标准加付赔偿金。

    二是在今年之前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直至1月底仍没有签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得到双倍工资,其中包括春节加班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是带薪年休假不包括春节等节假日,且最少可以休5天。一些在春节长假前后休假的劳动者有必要关注的是,根据今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享受至少5天的年休假,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是每年春节长假后“复苏”的各类公共职介,从今年起不得成为“收费站”。《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办设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只能提供免费服务,不能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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