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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又推“最新版本”:加班也完不成定额
“隐性欠薪”对职工利益的损害越来越大,也让劳动部门难以下手查处
  ( 2008-02-02 15:00:27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6版
 

问卷:您是否赞成生活中的一些“统一”要求?

http://www.xinhuanet.com/mrdx/diaocha22.htm

 

问卷:哪些陋习最令您难以忍受?

http://www.xinhuanet.com/mrdx/diaocha/diaocha21.htm

    [背景]综合新华社及《工人日报》报道:欠薪,一个近年来频频引起人们关注、甚至引发一些悲剧的问题,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一方面,国家对欠薪问题表示了高度重视,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加大了对拖欠工资单位的处罚力度;各地政府机关也采取了建立起工资支付保障制、公开曝光欠薪企业、编印“维权口袋书”等措施来解决欠薪问题。但与此同时,一些欠薪的新动向开始冒出来,如超时工作不发加班费、计件工资规定的计件标准过高等。这些以各种借口少发工资的现象具有隐蔽性,因此外来务工人员称其为“隐性欠薪”。

    隐性欠薪,成了一些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新手段,尤其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更为突出。由于隐性欠薪比直接拖欠工资形式隐蔽,给维权工作带来了难度。

■计件定额过高多数人完不成

    据《工人日报》报道:小刘是河北省一服装加工企业的员工。工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给员工定下的劳动定额是每人每天加工50件绣花出口衣服,薪酬按完成的定额数量确定,做得越多薪水越高,甚至“上不封顶”。但据小刘讲,事实上绝大多数工人根本完不成定额。表面上看,这家企业开出的待遇很不错,但由于完不成定额职工的基本工资都要被扣,于是,不少工人为了完成“基本任务”只能加班加点。

    小刘的遭遇并不鲜见。目前大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支付工人的劳动所得,都是采取“计件工资制”。表面上看“做得越多,挣得越多”很公平合理,但由于一些企业主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往往故意将定额标准定得过高,导致许多职工不加班根本完不成任务。工人们为了获得多一点儿收入,不得不“自觉自愿”地无偿加班。

■超时工作不给加班费

    在北京一个批发服装公司工作的王小曼说,她每天早晨7时到单位上班,一直到晚上6时左右才下班,每天工作近11个小时。五年来,除了每年的春节七天假期外,她再没有休息过一天。王小曼苦笑着说,“从不敢去想什么加班费,因为休一天假还要扣一天的工资,所以,即使有个头疼脑热,也尽量不请假。”原来,她的孩子马上就要考大学了,急需攒点儿钱。现在工作这么难找,她害怕失去这份工作,所以根本不敢提休息和加班费的事情。

    据记者了解,在服务、销售等行业,尤其是餐饮业,不让员工双休日休息或减少一天休息的情况比比皆是,而且工资也是固定的,根本没有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300%。然而现在很多企业无视《劳动法》的这一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8小时,而超时部分的工作往往是无偿的。

■年终奖励打折扣

    据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某公司工作的小陈介绍,按照合同规定,公司每年在年终应发给他年终奖,大约是4000元。可是到了去年底,公司只给了他一半的现金,剩下部分就由实物代替了。这些实物包括外地产的西服、包装食品等,还有一些不知真假的美容店“折扣券”。

    小陈说,这些东西的价值谁也不知道,老板说是多少就是多少,而且这些物品全是老板的关系户送来的。

    据一家网站调查,约有将近四成的企业会在年终时以实物形式发放部分或全部的年终奖。其中部分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物品质价不符,暗中克扣了员工的应得收入,对员工的潜在伤害极大。还有的企业怕年底时不发年终奖引起众怒,于是把平时每月工资里的浮动部分扣下来一些,等年终时一起发放。这更让员工有苦说不出。

■靠法律防治隐性欠薪

    隐性欠薪作为欠薪问题的“最新版本”,对职工利益的损害越来越大,也让劳动部门难以下手查处。

    针对以上列举的几大隐性欠薪现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指出,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理应得到合理报酬。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大部分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相应的生产任务,从而被迫加班,并且无法获得相应的加班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执法大检查中也发现,一些企业随意修改劳动定额的现象非常普遍。

    据乔健分析,隐性欠薪,还包括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试用期工资,收取员工抵押金,等等。

    此外,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在薪酬分配中进行歧视,使他们与正式员工同岗、同任务、同贡献却不同劳动报酬,形成用人单位内的两种身份,两种分配方式,两种分配结果,也应视为一种隐性欠薪。

    对于如何预防和治理隐性欠薪,乔健说:一是工会或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劳动规章的制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和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二是依法办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是除劳动者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各种形式的违约金和抵押金。针对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在薪酬分配中的歧视,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上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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