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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较大”案件,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审
  ( 2007-09-04 13:32:34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2版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田雨)记者3日从正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出台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在提交此次会议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讨论稿)》中,对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最高法院提出两种方案供讨论。

    第一种方案是: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是指在审判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关注程度以及是否涉及群体性利益等因素,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社会影响较大”。

    第二种方案则倾向于具体列举“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例如: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群体性利益;当地群众关注;涉案人数较多;当事人双方矛盾容易激化;涉及重大事项的行政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形。

■链接

人民陪审员应随机抽取

    记者3日从正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酝酿出台文件明确: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有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人民法庭或者合议庭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随机抽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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