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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下载侵权,维权遭遇“技术”瓶颈
很多互联网侵权案件缺少技术力量调查取证、
跟踪追击,往往使执法部门疲于奔命
  ( 2007-03-05 18:06:19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15版
 

    当BT下载成为网上普遍、快捷的传播方式,受众和网民在“享用”网络便捷的同时,有可能闯入网络传播禁区……

电信侵权?

    2006年9月,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云南玉溪发现,中国电信的宽带互联网用户可以通过电话座机缴费充值,在电信经营的网站http://www.yx169.com上点映电影《杀破狼》和《长恨歌》。

    “我们对这两部电影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享有著作权法第41条赋予的音像制品复制权。”广东中凯公司法务部负责人黄镇彬介绍,发现涉嫌侵权之后,中凯决心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中凯于2006年底一纸诉状将云南电信告上法庭。

    中凯代理律师张宏雷认为,云南电信未经许可、不向中凯支付费用就向其宽带网用户收取电影点播费并提供电影在线浏览服务,显然是以盈利为目的侵权盗版行为,侵犯了中凯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音像制品复制权,给中凯造成了经济损失。

    除了《杀破狼》和《长恨歌》,被告涉嫌侵权的影视作品还有《无极》《亮剑》《战鸽快飞》《银饰》《向日葵》《天堂的眼睛》《红颜》等等,“个人网站和BT之类点对点的网友共享现在没有办法控制,但电信等大企业在收费网站上播放未授权的影视作品不能坐视不管。只能‘抓大放小’。”张宏雷说。

BT也违法?

    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云南电信表示,他们主观上没有侵权企图。

    中凯代理律师张宏雷说,起诉地州电信(除了玉溪,还准备起诉大理)只是“信手拈来”。

    黄镇彬对此感到无奈:原本从影视制作方拿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希望借助网络的传播力量获得丰厚回报,但是网络传播的便捷及监管难度远远超过设想,“我们遭到涉嫌侵权的行为几乎遍布全国。”

    网络时代使著作权的保护难度超过传统媒介,网络侵权轻而易举,比如BT下载。

    BT,BitTorrent,中文直译“比特流”,它是2001年出现的点对点(P2P)文件传播系统,是一种被不断改善并趋于“完美”的脱离服务器的下载软件,使在线者大大提高了下载速率,并深刻体现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联网精神。

    然而BT下载的“种子”,即资源的用户,他们在下载数据的同时也将下载部分不断上传,以便更多网友分享。云南省版权局版权处处长张晶认为,如果BT只限于有限的几个人之间彼此分享一些网络作品和信息应该不算违法,但如果传播范围扩大,超过一定数量并有赢利企图,那就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的相关法规。以影视作品为例,其后果是直接导致影视公司的各项利益被严重侵害。

    从BT上传与下载方式来看,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相关规定,内容的提供者──即第一粒“种子”涉嫌侵害他人作品权益,同时BT的技术措施使非法下载更便利,并“帮助”更多人侵权。

    “随着网络使用越来越普遍,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凸现出来。”张晶说,当你享用互联网带来的方便时,很可能已涉嫌违法。如果传播一些影视作品,首先要界定一个大前提:你有没有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播亟须规范

    对互联网版权的保护,国内常见的维权方式是“通知、停止”:如果权利人发现有企业或个人在互联网上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通过行政渠道下发“通知”提出停止侵害要求,并证明自己拥有该内容的版权,被通知的企业和个人应该“停止”侵权。

    中凯公司法务部负责人黄镇彬解释,当行政查处越来越难,诉诸法律更有利于改善网络维权环境。张宏雷认为,目前很多企业和个人是“先违法、再协商”。

    针对BT下载问题,如果版权所有人不像中凯那样站出来维权的话,BT、电驴之类仍将是获取各种资源和信息的“非法”捷径。

    云南电信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熊彦认为,网络维权必须规范网络内容增值业务运营商(SP),使其版权获得经过授权,同时,版权人更要应用各种途径进行有效监控,从各个层级把盗版堵住。

    “现在职能部门的执法确实严重滞后,”云南省出版局出版处处长岳华介绍,很多互联网侵权案件缺少技术力量调查取证、跟踪追击,信息平台不对称,因此很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关键是作为一种新兴媒介,其高度依赖新技术的特性往往使执法部门疲于奔命。现在要完善和规范互联网的版权管理,必须从搭建执法平台开始。

(记者陈鹏)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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