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正在征求意见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给乘客“打的”设定了7条前置条件。其中一条规定:醉酒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中断服务。也就是说,出租司机在遇到醉酒的人单独乘车时,可以谢绝服务。这条规定引起了市民争议。
◇落点:打不到的,醉汉怎么回家?
制定法规应该有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因为拒载醉汉的规定,所可能涉及到的利益群体,不仅仅是司机和醉汉,而必然包括其他民众。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谁负责送醉汉回家?或者说,打不到的,醉汉怎么回家?假如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无的可打”的醉汉,也许会冒险选择自己开车,而他一踩油门,别人的身体乃至生命可能就遭殃了。因此,简单的“可以拒载醉汉”是不周全的,除非同时在法规中为醉汉提供可以选择的交通方式,比如由警察护送回家。
剥夺醉汉的乘车权必须要有理由,那么理由是什么呢?虽然如此规定的本意是要“避免此类纠纷”,可是对于每一个“准醉汉”而言,制定法律的时候“纠纷”并未发生。也就是说,他之所以被拒载,依据的不是已经发生的纠纷事实,而只是他的醉汉“身份”。
(舒圣祥/国际在线)
◇落点:拒载醉酒乘客符合公共理性
诚然,醉酒乘客有需要照顾的一面,但我们同时也不能忘了,他们更有危险性的一面。出租车“拒载醉酒乘客”,其保护的显然不仅只是司机个人的利益,也是包括其他乘客在内的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利益。试想,一个行为失控的人坐在出租车司机身边,举止张狂,其行车安全如何保证?对其他车辆以及行人的安全难道不是一种风险?
我们再从醉酒行为的发生逻辑上来看这个问题。虽然,应该承认,一个醉酒的人其行为能力是处于受限制状况的,需要照顾,但与其他行为能力限制的人群,如精神疾病患者、未成年人等完全不同的是,一个人之所以醉酒,一般来说都是其自觉主动选择的结果,而非不可避免的一种客观情势。
因此,对于这样一种行为,给予一定的惩戒如“拒载”,让醉酒者为自己的醉酒付出必要的社会代价,无论于情于理,都应当是合乎逻辑的。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国《刑法》才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贵峰/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