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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支付补偿金
福建建立多项制度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 2006-07-04 11:03:10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2版
 

    据新华社长春7月3日专电(记者褚晓亮)过去民工清欠,追回欠款就算了事,如今在吉林就没那么简单了。在吉林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还要对农民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

    按照规定,一旦发生拖欠行为,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00%的补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据新华社福州7月3日专电(记者许雪毅)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福建省把工作重点从以往的大规模“清欠”转向“防止新欠”,并建立了重点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问责制度等,引导企业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介绍,今年福建对54家企业建立了重点监控制度,这些企业都曾发生过欠薪行为。据福州市劳动监察部门介绍,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2%;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1%,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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