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谢云挺报道
在浙江磐安县,一些人财物管理集中的部门出现“一把手”“前腐后继”的现象。1997年以来,磐安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机关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7件,其中党政部门“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14件,占总数的52%。
为了规范“一把手”权力运作,磐安县近日决定,在全县25个政府机关部门推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部门“一把手”不能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工作。
“一把手”最喜欢抓人、财、物权力,增大了腐败几率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策划者、磐安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郑樟根说,有关涉及财务、人事、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内容,是目前一些机关部门“一把手”最喜欢直接分管的工作,也是“一把手”最容易犯错出事的领域。
现行体制下的县级机关部门,在“一把手”和副职之间,副职分工负责的一般都是业务上的内容,而敏感的财权、人事权等往往由“一把手”自己直接分管,“一支笔”审批。有的部门“一把手”借行政首长负责制,将“一把捏”“一把抓”“一言堂”当作顺理成章的事,从而因权力集中,增大了导致腐败的几率。
2003年5月,磐安县交通局、城建局、经贸局、文教局4个政府部门开展“一把手”的“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试点。与此同时,在部门中成立监督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担任监督组长,“一把手”从过去直接的“操作员”转变成“监督员”,对分管者的人、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由此形成“一把手”和分管者之间相互约束制衡的新机制。
目前一定程度上存在集中有余、民主不够的问题
“要分解‘一把手’的人、财、物权力,对多数‘一把手’来讲,内心肯定是不乐意的。”当了13年正职的磐安县卫生局局长张大木坦言,现在副职都想争正职,说明如今“一把手”权力集中,可以个人说了算。
磐安县建设局副局长周际演说,目前县机关实践的民主集中制,一定程度上存在集中有余、民主不够的问题。这具体表现在部门副职分管参与较少,凡事大都由“一把手”决定。时间一长,副职养成“服从”习惯,工作缺乏主动性。
郑樟根认为,加强对“一把手”监督,最有效的突破口是强化对“一把手”人、财、物权力的分解和制约,规范“一把手”的权力运作机制。
副职“知晓内情”,增强了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
磐安县经贸局是由原来的县经委、外贸、二轻、乡镇企业局、物资等单位合并而成的综合经济部门、人财物管理集中。局长葛精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了这个制度,可以以“这事是副职直接分管”为由,符合情理地推掉那些不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说情和应酬。如敏感的经费报销行为,现由副职审签与原先“一把手”自己签报相比,民主监督效力的高低一目了然。
周际演说,自己任单位副职已有10多年了,这次授权分管财务还是第一次。他认为,实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副职有了权力,有利于调动副职的工作主动性,任监督组长的“一把手”时刻约束着副职用权行为,因而不敢滥用。反过来说,这一新制度赋予副职直接分管的权力,最起码是副职可以“知晓内情”,增强了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
新尝试还需在细节上进一步完善
浙江省纪委副书记杨晓光认为,磐安县推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机制,是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创新,为切实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供了一条可以操作、借鉴的新路子。
按照“副职分管,‘一把手’监督,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改革思路,磐安县重新建立和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民主议事制度》《重大事项实行票决制的办法》《大宗物资采购制度》《工程招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让权力运行置于监督之下。
记者采访发现,磐安县这项新尝试还需在细节上进一步完善。如配套制度中的党内民主具体化问题,还有在权力的分解、行使、监督的界定上,要注意制度条文的刚性和制约条件的明确性、客观性,防止使制度成为模棱两可的“橡皮杠子”等。
(据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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