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认定的胥敬祥伙同他人持械入室抢劫8次,至今所谓的4名同伙一个也没有查清;认定的作案凶器利刃、枪支、铁棍等,一件也未能找到;从胥敬祥家中搜查到的35件物品中,没有一件能够确认为赃物;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的事实经过,没有一起能相互吻合印证。所谓的8起入室抢劫案,属于无据可证犯罪。
“1992年4月批捕胥敬祥的时候,一件犯罪事实也没有查清。错误的批捕、7次退回补充侦查、5年无法提起公诉,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没有查清犯罪事实。错案是怎么造成的,为什么错案难纠?”
2005年3月15日17时,服刑13年的胥敬祥跨出一道一道铁门,走出监号。
13年啊!胥敬祥回乡,路、家、人,都已经陌生。被捕时只有4个月大的小儿子看见他直往后躲;两个女儿和老婆外出打工,不知去向;父母在这13年里相继过世,母亲临死的时候精神失常,跑在街上呼喊着他的名字……
“我没有抢劫,是被冤枉的。省检察院抗诉,我才能洗清冤屈!”胥敬祥的泪水奔涌而出。
预审员发现疑点,却被诉徇私舞弊
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一时间人心惶惶,草木皆兵。1992年3月,有人举报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4月13日县公安局逮捕胥敬祥,不久他招供曾伙同梁小龙以及绰号“红龙”、“黑龙”、“青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大案终于“告破”。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县公安局预审股。老资格预审员李传贵详细审阅那份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151页材料时,深感疑窦重重。讯问时,胥敬祥大呼冤枉,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并称口供都是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
“我当时想入室抢劫事实不清,根据当时的证据无法认定胥敬祥犯有抢劫罪行。我向领导汇报说,胥敬祥犯罪事实无法得到证实,案件暂时无法移送起诉。随后我就把151页材料转给了局里内勤,而且在案卷里写了说明。”李传贵回忆当时的情景。
1993年7月,有人举报李传贵故意抽调胥敬祥案情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鹿邑县检察院以李传贵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1997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提请河南省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李传贵再次面临有罪指控。
李传贵徇私舞弊提请抗诉报告书放在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蒋汉生的案头。
蒋汉生说:“我把李传贵案卷调来审查,发现李传贵当时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反倒是与李传贵案件密切相关的胥敬祥抢劫案存在重大疑点。”
“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几个人将我捆绑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脚打烂,后来用穿着皮鞋的脚跺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他们折磨我三天三夜,我被打得开始胡说了”
胥敬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被调到了省检察院。
审查结果让蒋汉生震惊!所有指控胥敬祥犯罪的证据均不成立。指控其8起入室抢劫的事实,绝大多数存在时间错误、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无作案凶器、无犯罪同伙、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种种离奇情况。
而对那件关键证据──绿毛背心,胥敬祥被捕之后多次申辩,称是在集市上买的旧衣服中的一件,而且有其同村村民胥祖国作证,但当时的办案机关都没有对胥祖国进行取证。
“1992年底,梁小龙被警方抓获。他否认与胥敬祥共同入室抢劫,更不知道什么‘红龙’、‘青龙’、‘黑龙’。”
在监狱里,胥敬祥双膝跪地哭诉前情:“我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几个人将我捆绑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脚打烂,后来用穿着皮鞋的脚跺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他们折磨我三天三夜,我被打得开始胡说了。最后我不得不承认抢劫。”现在,胥敬祥右脚踝骨是畸形的。
“胥敬祥无罪。”经过反复梳理全案证据,蒋汉生慎重得出结论。
“上诉,我怕没法活着离开看守所”
胥敬祥1992年被捕。到1996年,鹿邑县检察院、周口市检察院共7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1997年3月,鹿邑县法院以胥敬祥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年,合并执行16年。胥敬祥被关进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在监狱中减刑3年,实际服刑13年)。胥敬祥被捕5年后,1997年底,在监狱里开始了长达7年4个月的“马拉松式诉讼苦旅”。
问起胥敬祥在看守所时为什么不上诉,他叹了口气:“上诉,我怕没法活着离开看守所。监狱里环境好一点儿,进去可以申诉。”
2001年3月,河南省检察院检委会经过3次讨论后,认为必须还案件以本来面目,指令周口市检察院对胥敬祥案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决。错案并没有被纠正。
2003年5月12日,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提出无罪抗诉,将案件抗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
一年以后,2004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官蒋汉生在法庭上义正词严:法院认定的胥敬祥伙同他人持械入室抢劫8次,至今所谓的4名同伙一个也没有查清;认定的作案凶器利刃、枪支、铁棍等,一件也未能找到;从胥敬祥家中搜查到的35件物品中,没有一件能够确认为赃物;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的事实经过,没有一起能相互吻合印证。所谓的8起入室抢劫案,属于无据可证犯罪。
胥敬祥服刑快13年了,即将刑满出狱,可案件又要进入新一轮的诉讼
2004年12月,最终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以“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胥敬祥服刑快13年了,即将刑满出狱,可案件又要进入新一轮的诉讼。让他出狱后再次面对未定的‘罪行’吗?这是对胥敬祥合法权益的继续损害。”蒋汉生和省检察院领导心急如焚。
2005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毅然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从检察环节终止了无限期的诉讼。3月15日,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胥敬祥当日被释放。
错案是怎么造成的,为什么错案难纠?
“1992年4月批捕胥敬祥的时候,一件犯罪事实也没有查清。错误的批捕、7次退回补充侦查、5年无法提起公诉,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没有查清犯罪事实。错案是怎么造成的,为什么错案难纠?”蒋汉生难掩内心的激动,“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案件必须是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违背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怎么能够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任务,二者同等重要,任何背离和偏颇都会破坏法律的公平正义,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蒋汉生说,综观全案,是事实不清、无据可证的犯罪。这起案件由检察机关作出无罪抗诉改变了许多人认为检察机关只是指控犯罪,要求重判被告人的习惯看法。
(记者杨维汉)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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