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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农民金有术之死,让人心寒
  ( 2005-04-04 14:30:07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6版
 

他是否潜水砸窗救人,存在争议!他是否因救人而患病,存在争议!

他是否获得政府及时救助,存在争议!他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存在争议!

但是,他救了人却没人救他,是事实!

    据媒体报道,重庆开县农民金有术在水中勇救19条生命,因此染病后却无人救助。他给当地政府和官员写的求助信也石沉大海,金有术迫于治疗费短缺不得不离开医院,最后病死家中。

    报道刊发后,开县政府被指责为“冷漠政府”,与此同时,开县政府称媒体的报道不实,影响了政府形象,严重伤害了开县人民。

    记者调查发现金有术染病已久,其救人行为也存在不同说法,而开县政府对金有术见义勇为的定性也在媒体报道前后发生了变化。

    “失火了,失火了!”村妇刘先桂突然站起来大叫。

    远处公路边上一辆卡车车头正冒着滚滚黑烟。“在军,快去救火!”刘先桂指着儿子金在军说。

    金在军起身拿起院里的水盆就向事发地跑去,患有心脏病的刘先桂捂着胸口,也跟在后面一路小跑。

    这是3月17日下午1时许,发生在重庆开县丰乐镇乌杨村刘先桂家的场景,而这样的场景在5个多月前已曾发生。当时刘先桂和丈夫金有术也是这样小跑着奔向一处车祸的现场。

    但现在,金有术已因病去世。而他生病时给县长的一封求助信,却使已去世的他成为争议人物。

    据媒体的报道,去年10月23日,一辆载人中巴车失控冲入乌杨村附近的一处堰塘,45岁的金有术率先奋不顾身跳入塘中,打烂中巴车后面玻璃,将被淹的19名乘客抢救上岸。

    报道提及,金有术在救人时呛水患上了肺病,在债台高筑,无钱看病的情况下,今年2月18日,亲友们代表他给开县县长写了封求助信──“我救了19人的生命,现在求县长救我的命。”今年3月10日,在求助没有回音时,金有术在家中病逝。

    以上报道在互联网上引起了网民的激烈反应,开县政府因而被人们称为“冷漠政府”。

对金有术救人的不同说法

    3月17日,开县政府宣传部有关人员公开表示:媒体对金有术救人及死亡事件的报道严重失实,对金有术的救人行为有所夸大,对政府的救助避而不谈,这严重伤害了开县人民的感情。

    “我们不管别人怎么说,但金有术一家人向来就是这样,别人遇到难事他们总会冲在最前面。”3月17日下午,目睹刘先桂母子救火的一位村民说。

    3月17日中午,刘先桂拎着锄头从村外走回家,经过那个两亩左右的堰塘。

    这个堰塘离刘先桂家有500米左右。“有术当时就是沿着这条路跑过来,跳进里面救人的。”

    刘先桂向记者回忆:“那天(去年10月23日)很冷,还下着小雨。当时大家外衣里还套着毛衣和秋裤,而堰塘里的水洗盆子都冰手。”

    “上午9点钟,忽然听到堰塘公路边有人喊‘救人’,有术放下手上的农活,就向那里跑去。”刘先桂说,等她赶到堰塘边时,金有术已穿着短裤泡在水中,正拉着乘客往岸边走。

    “等乘客都安全上了岸,有术却没有上岸。”刘先桂说,因为上岸的乘客请求金有术进入车内帮他们寻找一些贵重行李,司机也请求他进车内再看看有没有乘客遗漏。

    刘先桂说,当时金有术在水中冻得发抖,嘴唇发乌,她心疼地示意丈夫赶快上岸,但丈夫却没理她,又走进水的深处,帮着找起了乘客的行李。

    乌杨村村民张敏翠目击了当时的情景。她说,金有术在车里从后窗递出了淹死的鸡、米袋、包裹,甚至还拎出了10只用米糠护裹的鸡蛋。

    张敏翠说,直到捞完了车内能捞到的行李,金有术才爬出车窗,趟水上了岸。

    而此时,乘客们已换上了热心村民拿来的干衣服,坐在火塘边烤火取暖。

    3月18日,乘客向守银和向世恩也证实,当时穿短裤的中年人就是他们的救命恩人。但记者采访时,也听到了对此事的不同说法。

    中巴车司机杨家明和售票员杜东就一再提到,在救人过程中,他们对金有术几乎没有什么记忆,而印象最深的则是一名叫陈文贵的乘客。

    陈文贵证实,当时泡在水中参与救人者确实有一位穿着短裤的四十多岁的中年人。“但那位中年人是过了几分钟后才赶到的,而当时车内的大多数乘客已爬出了中巴车!”陈补充说,中年人一直站在车尾齐胸的水中搀扶落水的乘客上岸。

    “所谓的救人,大家也就是站在齐胸的水中搀扶一下从车内爬出的乘客,根本不是媒体所报道的在深达5米的水中潜水砸窗那样惊险。”

    司机杨家明说,实际上现场参与救助的有好几人,媒体上报道的仅仅金有术一人参与救人的说法是不公正的。

是英雄还是热心农民

    3月5日,开县信访办在为期一周多的调查后,形成了对金有术见义勇为的调查报告,报告写道:“正在附近干农活的金有术获悉后,迅速跑到出事地点,不顾严寒只身跳入水中,砸烂车身后面的挡风玻璃进入车内,与中巴车驾驶员一起将19名落水乘客救上岸。”

    这份调查报告是在对事发时中巴车驾乘人员详细了解后得出的。但3月18日,当记者再次问及金有术救人情景时,司机杨家明的回答却总是吞吞吐吐──“我没看见他做什么”、“我对他印象不深”、“我不认识他”。

    “即使金有术参与了救人,等他赶到时,车内也只有两三名乘客没有出来。”杨家明一再强调。

    但记者了解到,杨家明对金有术并不陌生,应该算是印象深刻。

    金有术的妻子刘先桂、目击者张敏翠都提到,当乘客获救上岸后,杨家明请求金有术翻进中巴车内,察看是否还有乘客没有出来。

    救人结束后,杨家明又向金有术索要了联系电话,称如果交警追究事故原因,希望金能给他作证。

    刘先桂说,事故发生第四天的晚上,金有术接到一个电话,放下电话他从家里拿起两只手电筒就往村外跑。

    刘先桂说,后来得知,那辆中巴车又在乌杨村附近的公路上坏了,司机杨家明想到了向金有术求助。事隔几天,杨家明上门送来了150元钱表示对金两次帮助的酬谢。

    “10.23”事故发生时,开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曾对现场进行了录像。金有术的姐姐金有现说,当时交警拿着录像机对她和金有术进行了详细询问。但记者在向参与此事故处理的民警李德强提出查看当时的影像资料时,李断然否认他们曾作过现场录像。

    一位关注此事的开县人士说,如今媒体把金有术看作救人英雄,而开县政府的基调却更愿意把金当作一个热心的农民来看待。如果是英雄,毕竟他是在向政府救助无果后死去的。

救人诱发肺癌?

    今年1月18日,在开县东街幼儿园打临工的金有术因身体不适,到开县中医院检查出了肺结核、血气胸。

    妻子刘先桂说,丈夫虽然自2003年4月起就开始咳血,但此前金有术在东街幼儿园组织的两次体检中却是健康的,由此家人猜测金有术是在救人时因在冷水中浸泡过长导致了病情加重。

    刘先桂说,救人当晚金有术开始发烧咳嗽。此后,身体一直不见好转,短短三个月,体重骤降了20多斤。

    金有术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了10多天,随后转到开县人民医院。2月13日刘先桂向亲友借了4.5万元,把病情日渐严重的丈夫送到重庆西南医院继续治疗,经该院检查确诊为肺癌晚期。

    刘先桂说,在西南医院,亲友们曾要求医生开具金有术救人呛水诱发病情的医疗证明,但遭到拒绝。

    在一份3月2日的《西南医院诊断证明书》上写道:“因咳嗽、咳痰、痰中带血9月余”。负责金有术治疗的医生说,金到西南医院时已是肺癌晚期,按照癌症病理规律,金有术在半年前就应患有肺癌了。

求助信始末

    金的姐夫刘小初说,因入院花销难以承受,亲友想到金有术曾在水中救人有功,且病可能是由此诱发,于是建议金有术给开县政府写封求救信。

    “有术一再说向政府伸手要钱太丢人”刘先桂说,此后经金的弟弟金有银再三说服,她才背着金有术,同意向政府求救。

    刘先桂说,求救信是由刘小初和金有银两人一手操办的,信的内容她并不知晓。

    3月17日,记者从开县政府看到了这份电脑打印的求救信,信中的落款日期为2月18日。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胡拥中说,实际上,信是在2月21日上午才由金有术的亲属送来的。

    按胡拥中的讲述,2月22日,县长陈远辉即在信上做出批示,要求信访办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3月1日,金有术放弃治疗,从重庆返回开县。

    3月3日,信访办人员来到金有术家,对他进行慰问,并核实了相关情况。

    3月5日,信访办形成调查报告,其结论是:金有术救人客观事实存在,但其病情加重与入水救人受刺激的关联性无法认定,建议给予金有术相关奖励和救助。

    3月7日,《重庆晨报》对金有术救人事迹及困境进行报道,引起反响。

    3月8日,县卫生局人员将120救护车开到金有术家门口,承诺医疗费和床位费全免,由金自己承担药费。

    但刘先桂表示,金有术已是肺癌晚期,且家里已无药费,放弃了治疗。

    同一天,开县运输部门司机和领导一行20多人,看望金有术,并捐款3000多元。

    3月8日、9日,县委书记蒋又一、县长陈远辉、县委副书记阚吉林分别在信访办调查报告上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不惜一切代价对金有术进行救治,帮助其一家渡过难关。

    3月9日中午,开县县长陈远辉就此事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对金有术的救助方案。

    3月10日,金有术病逝。

    3月14日,县民政局向金有术妻子发放了62900元的贫困医疗救济款。

    不得不提的是,刘先桂及亲友都向记者证实,3月3日信访办并没有到金家核实、慰问。

    “实际上,政府是在《重庆晨报》报道后才开始有所行动的,完全是在舆论压力下走了走形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县市民说。

    胡拥中不认同这样的说法。他解释说:“县信访办接到县长的批示后就开始调查核实,而调查核实是需要一定时间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最后形成的金有术事件调查报告,其办理回复时间完全在法定之内。”

    就在记者采访期间,重庆市纪委的一个调查组也已在开县展开调查,主要针对开县政府在处理金有术事件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见义勇为”还是“义救行为”

    金有术入水救人事迹被媒体报道后,金有术一时间被称为“英雄”,在3月5日县信访办的调查报告中,其行为也被定性为见义勇为。但在记者3月17日之后的采访中,开县政府人员提及金有术,却不再使用“见义勇为”一词,更多的称之为“义救行为”。

    开县政法委书记张正宏说,《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三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界定为“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此界定排除了“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等行为。

    “按照条例规定,金有术的救人行为自然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张正宏说。

    开县政府一名工作人员说,开县地处山区,路况较差,每年交通事故高达1000起,每次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群众都会积极参与抢救伤员,这在当地已形成了一种道德规范。如果参与抢救就算见义勇为,那英雄称号将会泛滥。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胡拥中则证实,“最初县政府是想从县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金有术适当的物质奖励,但因为他不算见义勇为,最后只能靠民政渠道或社会救助方式给予经济救助。”

    县民政局副局长李先才说,政府此次给予金有术的救助金共计62900元,其中的52400元,就是从县里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划拨的。而按照规定,开县每年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拨款为82万元,救助对象为五保户、特困户及伤残军人。面且每人每年的救助资金限额累计不能超过3000元。

    胡拥中说,政府为金有术欠下的治疗款全额买单,除了金家境确实困难外,另一个原因是迫于媒体的报道给政府所带来的舆论压力。

    巧合的是,3月15日,由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人大及公安等部门召开了首次全面论证会,将对《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修改。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说,此次讨论的议题是将“抢险救灾、舍己救人”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行为。

(记者高明)《新京报》供稿

  上上图:金有树生前,他的亲人写给县长的求救信。

    上图:金有树遗像。 

图片来源:《重庆晨报》

媒体观点

金有术首先是个“人”

    金有术之死首先并不在于“英雄之死”,一个无法回避的追问是:假若金有术不是英雄,没有勇救19人,难道他就应该在无钱就医的情况下死去吗?“英雄”身份在这里,难道真的成了生死一线的距离?因此,我宁可把金有术之死,首先看作一个“人”之死,即一个贫困农民,因无力负担沉重的医疗费用而死。

    金有术首先是个“人”,其次他才是一个英雄。我很遗憾地看到,媒体大肆渲染一个英雄的凄凉之死,对一个“人”的死亡却视而不见。其实,“英雄”二字不过是金有术无法承受之重;他曾经所奢望的,不过是一个“人”免于死亡,而非超规格的“英雄”待遇。

    金有术没有享受到英雄的礼遇,他甚至丧失了一个“人”的生存权利。没有别的原因,只是因为他是个一贫如洗的农民,因为难以承受高昂的医疗费,这两者才是夺去金有术生命的元凶。农民身份,就意味着他不能被医疗保障体系所眷顾;而医疗费用高,让他住不起院──短短时间里就让家里举债4.8万元。试想,假若医保惠及农村,假若医疗费用不是高高在上,金有术能被迫出院,死在家里吗?

    权威研究机构一项调查表明,农村有32%的婴儿是在家出生的,78.6%的人口是在家死亡的。更不公平的是,政府卫生资源的投放主要集中在城市,占全国近70%的农村人口,卫生费用只占卫生总费用的33%。对农民来说,生病住院可能是最糟糕、也是最奢侈的事,因为“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住上一次院,一年活白干”。因此,金有术的病亡,首先是一个普通“人”的病亡,其次才是一个英雄的死亡。在他的背后,站着的是和他一样看不起病、得不到有效治疗的成千上万的弱势群体。

(文/雪里埋)

意大利流浪汉的境遇

    57岁流浪汉纳塔莱·莫雷阿一直以街头乞讨为生,但是他很有正义感,为了解救5个女孩,他与持械歹徒英勇搏斗,直到身受重伤,昏倒在地。罗马市市长亲自到医院探望这位舍己救人的英雄,并代表一家建筑公司把一套新房的钥匙交到了莫雷阿的手中。2004年1月1日,意大利总理授予莫雷阿国民荣誉金奖章,这个奖章是意大利国家最高荣誉之一,授予各界的杰出人士,而莫雷阿成了首位获此殊荣的流浪汉。

    一个流浪汉既没有为国争光,也没有什么突出贡献,却受到如此高的荣誉,这在开县政府官员的眼里肯定是个神话,他们同样也无法想象,冷漠与滞后对政府的形象和公众的伤害达到了一种什么样的程度。

    其实,这不仅是一种姿态问题,也不仅是一个人生际遇的问题。当初,如果任何一家部门表现出基于起码的人道的关怀,对“曾经救过19个人”的金有术给予“政府的帮助”,或许都会令英雄本人和关注此事的人释怀。

(文/罗冲)

“美的毁灭”与政府之责

    英雄,往往就是将人生最有价值的美毁灭给人看。如一哲人所言:“拥有一部平淡的历史,往往属于幸福的城邦;而英雄辈出的地方,往往与灾难紧密相连。”

    然而,正因为他们为了集体利益、为了别人利益的付出与“美的毁灭”,才更高地凸显了自身的社会价值,才更有理由获得社会的尊重。这要求我们,不能不善待英雄,不能让我们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穷困潦倒,伤病交加,在饱尝凄凉中含泪辞世。因为我们什么时候,都不能没有英雄崇拜。

    可出于这样那样的自私和卑怯,形形色色的正统观念和官本位的陈规陋习,使我们未能保护好那些活着的英雄。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把保护英雄的分内职责,推向了社会。把英雄们的啼饥号寒当成耳旁风,把救助信函当成废纸一张,将他们无情地拒之门外。不错,社会应该形成救助英雄、保护英雄的道德规范和运行机制,包括民间慈善组织伸出义勇之手,但这同样应该成为政府不可推脱的责任。弘扬英雄主义精神,光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褒奖模范英烈,是人民政府必须担当的政治责任,让国民学有榜样,见贤思齐,才更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文/刘效仁)

丑闻威胁与道德贬值

    “我救了19人的生命,现在求领导救我的命。”如果说,道德是一种交换,是个人与全社会的交换。那么事实证明,金有术并没有从“全社会”那里兑现到对等哪怕是些微的道德回报。

    或许我更该专注于金有术这样一个生命,专注于他贫穷的家庭及其悲伤的家人。但在另一方面,我也无法不因此去关注这样一件重大丑闻之后我们社会所面临的道德威胁。按照一位知名学者的说法,重大的社会丑闻将对社会道德构成威胁。这其实很简单:金有术的行为使他成为道德楷模,但因为丑闻的出现,他的死又成为了一种活的道德传播读本,它告诉人们:喏,这就是道德的下场。在一个道德下行的时代,我们多么渴望一根道德的高标,但是我们的社会组织却一再无视甚至亲手摧毁了它们,也一再向我们暗示道德的严重贬值。这将制造一种怎样的坍塌与崩溃。

    这也正是茅于轼先生在他的《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一书中所说的:当一个社会道德水平低下时,少数人坚持道德操守,反倒成了“傻瓜”。由于对道德行为的逆向鼓励,这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迅速下滑,这是十分危险的。而今我们面临的问题便是:金有术之死将预示怎样的道德前景?那么我们又如何才能消除由“开县丑闻”派生的对道德走向的逆向鼓励?我们社会、尤其是政府机构将怎样反思并承担社会道德重建的义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之下,金有术之死便是一个重重的问号,我们必须做出解答。

(文/杨耕身)

如何破解“我救人,谁救我”

    见义勇为总是让人感动和称道的,可是,见义勇为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解决见义勇为的后遗症,是需要花费社会成本的。

    见义勇为的出发点也许是道德性的,但其给社会带来的价值被政府和民众一致认可,就演化为社会不成文规则的一部分,规则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权利与责任的明晰化。见义勇为事件中政府、被救者、救人者等利益各方的责任划分,需要的不是“空口无凭”,而是法律的白纸黑字。

    法律与社会良俗很多时候都是相辅相成的一对,见义勇为也好,感恩图报也好,都是良心的体现。良心是需要珍视的,因为它不易得,容易被破坏,良心需要契约(法律)的存在来保护。我救人,谁救我?是被救者的良心,是当地政府的职责,更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归属。

    广州市已经出台了“依情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医疗、就业及生活困难等后顾之忧”问题的规定,云南、四川、山西、河北等地也陆续制定了旨在规范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只有当法律深入到见义勇为行为的每一个细节中,也许我们才不会再看到见义勇为者发出这样的疑问。

(文/楚天)

假如金有术求助于法

    这又是一个让人不忍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金有术受到的冷漠固然值得我们反思,但金有术4个多月的时间里,却没有想到求助“法”,尤其让我心痛和遗憾。因为从法律上来讲,金有术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实际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所规定的无因管理。它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而为他人管理一定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前提是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主观动机则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就发生了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有要求受益人偿付费用的权利,受益人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

    金有术在去年10月23日见到一中巴满载19名乘客,行至开县丰乐镇乌杨村一堰塘边时突遇险情,一头栽进水深达5米的塘后,跳进冰冷刺骨的水中,砸开车窗,将19名乘客救出。在这个过程中,金有术与19名乘客无亲无故,他不下水救助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他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救人。可他去救人了,是他高尚品质的体现,同时也具备了《民法通则》中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那么,金有术因为救人而患上肺病所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作为受益人──19名乘客和中巴车所有人,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才符合法律所确立的公平原则。

    虽然我们一直呼吁,让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得到加强,真正做到使像金有术这样的英雄们无后顾之忧,但应当看到,短时间内做到这一点还不现实。这就需要像金有术这样的英雄们,在见义勇为后遭受了损失,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来保障自己应当得到的权益。对于金有术来说,也许他拿起了法律,也挽救不了他的生命。但我相信,如果他求助了法律,他不会落到没人管的境地,也绝对不会走得这般凄凉。 

(文/何向东)

看道德补偿机制的缺失    

    从金有术去世中,暴露出目前我们的道德补偿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当一个社会不断向其公民灌输公德意识,鼓励公民以高尚的道德准则要求自己,倡导见义勇为之时,试问与次相伴的道德补偿机制可曾同步建立?许多时候,讲究道德是需要一定成本的,这也是为什么经济学家喜欢谈论道德,并且在谈论道德时往往把道德和经济学的原理结合起来谈论。怪不得经济学家势利,更不是经济学家“三句话不离本行”,而是因为道德离开了经济基础,早晚会变成枯河的。假设一下,一个人可以不计报酬地奉献社会,也就是说,他只管付出,不求索取。这种情况存在的前提是,他的付出不至于损害到他的健康、他的生命。如果他为恪守高尚的道德救助了别人的生命,但是,他自己却染上了致命的疾病,如金有术的肺部感染。这个时候,尤其是在他自己的经济条件无能为力自救之际,他需要的是来自社会和政府的某种道德的补偿。换句话说,道德也需要“再生产”,再生产出维系他今后继续恪守道德、道义的基本生存条件。假如缺乏这种补偿机制,一个金有术倒下去了,那么,势必让更多的人从金有术的去世中看到的是道德的亏本和危险,迫使他们在遇到别人危急需要救助的时候,首先考虑自己受害会不会同样得到相应的回报。答案如果是否定,恐怕更多的人会作出冷漠不管的选择,哪怕舆论再谴责。

    道德不能亏本,亏本的道德不符合经济学原则。而不符合经济学原则的道德,自然也行之不远。道德要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就必须有相应的补偿机制作保障。具体地说,像金有术因为救人染病,应该有专门的机构垫付医疗费用,或者由医院暂时免收费用。就是因为没有这种道德补偿机制,结果使金有术在病危关头,靠写求助信寻求帮助。然而,这样的求助毕竟不是回回灵验的,丧命也就具有了某种必然性。

    金有术的死,应该成为道德补偿机制确立的一个突破口了。

(文/刘海明)

英雄悲剧呼唤农村医保

    英雄的救人行为是非常令人感动的,但他的无助、冷遇和悲惨结局,却非常令人心寒。人死已不能复活,但“英雄悲情”非常值得我们反思。现在,我们当然要对有关部门的冷漠与无情进行必要的道德谴责或严肃的追究问责,但我们更应该从这非常事件中认真吸取经验与教训,严防此类悲惨事情再度发生。

    试想,如果英雄手头有4万多元钱,很可能他就不会离开人世。就是这区区数万元,让英雄品尝了世间人情冷暖,让人明白富裕对于美好人生、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可是,什么时候广大农民才能有足够多的钱来防备生病?

    再试想,即使金英雄手头确实没有那能够拯救他生命的4万多元现金,但却有一张能够兑现的农民医疗保障单,那么很可能英雄的生命也会有救。这样的医疗保障单,对于缺钱少医的农民兄弟来说,无疑给他们注入了生命的急救剂。

    可惜,设想毕竟是假想。假想与现实的距离还是多么的遥远。但是这个距离不应该成为吞噬英雄生命的黑洞啊。面对着许许多多因无钱而有病不能及时医治的广大贫苦农民兄弟,我们要呼吁:不能继续让大部分农村地区没有医保,再不能让病魔和贫困夺去农民们的宝贵生命了。

    (文/梁奇) 

    综合中国青年报、竞报、工人日报、燕赵都市报、沈阳今报、今日安报、光明网光明观察、大河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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