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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亦曼代表:建议出台遗体器官捐献法规
2008年03月14日 17:2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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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宋常青)“立法规范人体活体器官捐献和遗体捐献,可以鼓励公民树立自愿捐献意识,扩大器官来源,建立健全器官捐献系统,缓解器官移植供体来源不足和医学院校教学研究用尸体不足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江亦曼建议:尽快出台遗体器官捐献法规。

    江亦曼介绍,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使器官移植有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条例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作出明确规定。因为移植的前提是捐献,没有公民的自愿捐献,就没有大量可供移植的器官来源。目前我国可供移植的器官来源严重不足,大部分医学院校教学研究用尸体不足,极易造成活体器官和遗体器官的非法交易。

    根据统计,截至2007年,中国红十字会在全国24个省(区、市)55个城市开展了遗体捐献工作,共设立877个登记站,81个接受站,承担遗体捐献的登记、接收等日常工作。各地红十字会登记捐献遗体累计为10万多人。红十字会开展的遗体捐献工作,可以动员人们生前提出捐献遗体的意愿,在死亡后,捐献的遗体和器官可以供医学教学研究和器官移植使用,这是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渠道。

    目前,上海市、山东省、重庆市、福建省和浙江省宁波市、广东省深圳市、贵州省贵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已由当地人大立法,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遗体捐献工作。北京市、海南省等14个省(市)红十字会在政府支持下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遗体捐献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但是,由于缺乏国家法律法规规范遗体捐献工作,红十字会在与其他部门协调沟通时常常受到限制,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江亦曼说。

    江亦曼建议国家出台遗体器官捐献方面的法规,对下列内容进行规范:遗体器官捐献的主管部门及相关承办部门,可由卫生部门主管,中国红十字会承办;接受遗体器官捐献登记的主体及程序,中国红十字会作为接受登记的主体,并依照法定程序接受遗体器官捐献者登记。

    同时,在遗体接收的主体及程序方面,遗体捐献者死亡后,遗体接收主体即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接收和保存,并根据捐赠者意愿进行安排;对于遗体器官捐献者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纪念,以弘扬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

    “遗体捐献工作的监督及相关法律责任也需要通过遗体器官捐献法规进行规范。”江亦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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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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