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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兰等代表提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8年03月11日 16:2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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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伍晓阳)“在西双版纳,野生亚洲象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但野象伤人、糟蹋庄稼的情况频繁发生,遭受损失的老百姓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来自云南西双版纳的全国人大代表张美兰对记者说。她领衔和一些代表提出议案,应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

    张美兰介绍,随着我国珍稀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强,群众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一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逐渐出现恢复性增长;同时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张,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不断缩小。因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人员伤亡的事件日益增多。

    去年11月下旬,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一名林业工程师在调查村民橡胶林被野象损害情况时,遭遇野象群袭击,因公殉职。在西双版纳,类似的野象伤人事件每年都有发生,而更让当地老百姓苦恼不已的是野象糟蹋庄稼,辛辛苦苦种的玉米地,快到收获季节时只要象群路过,便毁于一旦。

    在滇西北世界自然遗产地“三江并流”核心区域,黑熊咬死咬伤家畜、毁坏庄稼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在河南栾川、陕西洋县等地,越来越多的野猪也频频伤人和糟蹋庄稼,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张美兰代表介绍,1989年3月起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实际上,野生动物肇事频繁的地区大多是山区、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往往入不敷出,无力支付赔偿费用。西双版纳在2005年到2007年间,发生野生动物肇事事件3.8万余起,伤亡61人,直接经济损失6545万元,其中仅20%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许多老百姓感到既无奈又无助。

    为此,张美兰等代表提出,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改为“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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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晋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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