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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
2008年03月10日 11:0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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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根据法律规定,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两院”工作报告中抗诉案件数字不一致,主要是因为:(1)报告口径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是提出的抗诉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是审结的抗诉案件数量。部分案件因检察院撤回抗诉或人民法院尚未审结而存在数字上的差异。

    (2)统计范围不同。有些案件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再审前撤回了抗诉;有些案件法院正在二审或再审审理中,尚未计入审结数;有些案件法院在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已经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决定再审,不作为抗诉案件统计,但检察院已经作了抗诉审查工作,已作为抗诉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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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丁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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