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4日开始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您怎么看,请进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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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道交安全法修改:车撞行人无责最高赔10%

被告刘某在宣判前沉默不语。新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全国行人违章死亡第一案”,即“奥拓车撞人案”2004年9月29日在北京市宣武法院宣判。
新京报资料图片
坚持以人为本,彰显对生命权的尊重
醒来的时候:支持侧重保护相对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的立法政策。行人的普通违法行为不应成为没有法律过错的开车人剥夺其生命的理由,因为行人的法律过错远不足以让其失去生命。
新华网友:在社会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相关立法部门应找到法和情之间的平衡点。立法过程中强调的“人的本位”意识彰显了立法者尊重人权、维护人的权利意识。
射手7克拉:“撞了白撞”的规定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观念。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原则。称得上是一部充分保护每一个个体生命及其尊严的良法。
明确机动车赔偿比例,体现公平原则
贪恋苦咖:无论行人或是机动车辆,都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体现了公平原则。
新华网友:法律的确应该保护生命权,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面前,所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都是平等的。责任是认定是否违法的准绳,即便是参与道路交通的弱势群体——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一旦违法,也应该面对法律对于其行为的公平裁定。
香香栗子:法制社会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是责任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分什么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机动车驾驶员开“霸王车”、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应接受法律的惩罚;同理,行人无视交通法规乱穿马路的行为,也不应得到法律的庇护。
尊重法律就是尊重生命
新华网友:弱势群体的生命权不能只靠法律保护,如果他们不遵守法律法规,视生命为儿戏,那么任何法律也无法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
幽泉珞:强调“以人为本”首先要尊重法律,一个不遵守法律的人不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行人违反交通法规行为造成后果应主要由行人自己承担,机动车驾驶员只能是尽量避免伤害你的人身安全。我们应时刻谨记:学会珍惜、善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新华网友:行人、非机动车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和机动车抢道;机动车也应该加强礼让、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自觉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应该从小抓起,养成良好习惯,对人对己都有好处。

“以车为本”损害城市路权公平 (网友:幽泉珞 推荐)
市民应享有平等的路权,路权分配不能“车权至上”。路权虽然比不上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神圣,但是,它却也是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外在的主体条件差别而有所区别。而且,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在分配路权时,理应尽量做到“各行其道”,以彰显公平合理。特别是城市交通政策的价值取向应是“满足多数、保护少数”,在我国现有国情之下,行人和骑车人众多,在路权分配上不能只考虑机动车行驶便捷,而忽视交通行为中相对处於弱势的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权益。不论是私家车,还是公车的路权,都要让位于公交路权乃至自行车、行人的路权。路权的博弈,不是非得决出输赢的“比拼对抗”,而是在博弈中得到利益的均衡拥有、权利的科学配比,只有各方权益都得到尊重和保护,真正做到各行其道、相行无碍,才符合最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和谐交通才有可能实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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