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24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令人瞩目的是,提交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同时,草案一稿曾规定,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中,这样的规定也被删除。网民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这体现了一种进步,有利于新闻媒体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你有什么看法,请进来谈谈>>>>


帖文: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规定被删除!
网民认为,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删除“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强调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强调准确把握新闻传播的本质要求,必将对突发事件报道乃至整个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一些地方对舆论监督是叶公好龙,一方面声称为了改进政府工作,欢迎媒体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真出了事又想方设法遮掩,弄得舆论监督无法正常开展。要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就应该尊重新闻单位依据事实和法律自行报道的权利。
网民称,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作为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只有和媒体建立一种和谐互动的良性关系,通过媒体多说早说主动说,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能推进民主法治社会的进程。
网民认为,“松绑媒体”,这是二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一大亮点。不过,面对自由与责任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传媒行业毫无疑问责任更加重大,相信二审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也会作出更可量化的法律责任。因此,不论是传媒行业欢呼“自由解放”也好,还是社会公众欢呼“松绑媒体”也罢,法制进步背后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传媒行业来说,都将是对新闻职业道德的更高要求,对新闻报道真实加真相的更严原则。
长风一歌:我支持。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准确及时的报道可以正视听,免误导,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混淆是非制造混乱。它并没有凌驾法律之上,新闻工作同样受法律约束,如果地方政府都依法执政、按章办事,就不必怕舆论监督。
gbyahoo:媒体、记者是安装在社会不同角落的监控头,希望越多越好,揭露社会丑陋、黑暗的一面。呼唤起社会公平、正义、爱心、良知的民众。
天刚亮 :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不“擅发信息”,而是需要相关部门报批,往往带来的后果是:1、消息时效性大打折扣,报道变成了事发后的“道听途说”;2、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遮掩下,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可能已经做好了相关应对措施,比如隐瞒事故人数、处理现场等。
中思:禁止媒体擅报突发事件条款的删除,在制度上是一种进步,它让媒体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的自由,是行政观念的重大突破,法制进步的一大亮点。进来讨论>>>
踢开限制媒体舆论监督的绊脚石 (来源:新华网)
我们要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就应该赋予新闻单位尊重事实、依法报道的自由权。而“统一口径”很可能会成为个别地方限制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开展舆论监督的借口,这一点在过去已得到了充分验证。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中删除“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而是强调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把握的新闻传播的本质要求,必将对突发事件报道乃至整个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产生良好的正面推动作用。
全文>>>
“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公开高于真假 (来源:解放日报)
自2003年的“非典”事件以来,无数的正反经验都表明,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的顺畅与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密切相关———公开透明程度越高,应对处理就越顺畅、社会情绪也就越稳定,相反,则必然徒添周折、滋扰。这正像今年年初,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建设时曾强调的:“处理突发事件的一条很重要经验就是,一定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把事情原原本本地告诉公众。越是公开透明,社会反应就越平静,反之,则小道消息满天飞,人心惶惶。”全文>>>
进入论坛社区页面,看更多今日焦点>>>>>>>>>
本文系新华网专稿,任何媒体或网站(含网络供稿用户)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中网民观点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新华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