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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文件解读:法律监督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2007年03月13日 16:4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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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李薇薇、杨维汉)现在,我国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各级检察机关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把原本相对封闭的“权力”运行充分地展示在“阳光”之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2006年共有5191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252件,检察机关采纳178件,对未采纳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作出了说明。

    “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中,有七成以上被检察机关采纳,这个比例充分说明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增进司法民主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淮北市委书记花建慧说。

    据了解,我国检察机关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从2003年8月份起开始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3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不断深化,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共有2825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院的总数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选任了人民监督员21962名。各级试点院累计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15736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也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压力,促使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依法办案和文明办案,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等方面更加认真负责,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办案质量有明显提高。”

    据统计,2005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同比下降了0.98个百分点和4.4个百分点;2006年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同比又下降了0.3个百分点和0.9个百分点。实践证明,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促使办案人员的执法作风进一步改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对于有效防范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错和偏差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道出了人民监督员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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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岳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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