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上午9:30,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前农业部部长陈耀邦同志作客新华网。他就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建设等话题回答了新华网主持人及网友的提问。以下是访谈节录:
[主持人]您还建议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从财政、金融、税收、贷款、保险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优惠和扶持,扩大财政支持的示范试点范围。那么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示范试点模式是怎样的?是否就是有些媒体所说的“日韩”模式,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是否会走“日韩”模式,“日韩”模式的核心是什么,有哪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据您了解,在国外还有哪些国家的农村建设比较好?
[陈耀邦]目前我们国家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搞了一些试点,差不多每个省都有试点。这个试点是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安排的。主要是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进行培训,培训需要费用,给它贴一点培训费。另外对一些必要的基础设施,给它一点儿支持。
比如养奶牛的农民,使为了养奶牛的农民把奶集中在一起交售,集中运到加工公司里去。它就搞了一些收奶站,这就需要投资。但由于我们的农民比较穷,有一些试点也拿了一些钱盖专业收奶站,这对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很大的支持。我们对农民自产自卖的产品是免税的,如果作为企业经营,那就要收税。
如果我们对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把它的社员产品集中起来卖到城里要收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农民自己卖不收税,农民集中起来卖就收。但是这个问题目前没有解决,有些地方这就说明我们没有立法,对税收方面的优惠还没有完全落实。还有金融,比如说农村的信用社或者银行的贷款,由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没有发展地位,所以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时候,就不承认它是一个合作社组织,而把它当成合伙企业或者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去贷款就得以私人名义去贷款。所以这些都是我们目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立法没有解决,金融上的贷款也不好解决,所以有些都成为私人贷款,而不是合作社贷款。在保险方面也是,因为搞农业的保险风险比较大,没有政府的扶持是不行的。但是由于立法没有解决,所以保险方面的问题也很难解决。今后应该在立法方面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给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更好的发展环境。
[主持人]网友“虫而”:我们现在所提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和土改前的“农会”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它的出现是否会和农村基层政府的某些职能发生冲突?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否会导致农村深层次矛盾的僵化?中央的财政支持中的支付转移,如何从乡政府转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再转给农民,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注意的问题?如何避免资金的三次截留?
[陈耀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解放前的农会不一样,解放前的农会可以说是政治性的组织,那时候要跟国民党反动派斗,农民要跟地主恶霸斗。那时候是个政治性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和反动派力量斗争。后来打土豪、分田地,反对反动派的政权。现在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个经济组织,不是政治组织。但是通过这个组织可以把农民团结在一起,维护农民的利益。
它的出现和基层政府职能不会发生冲突,它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它不干预乡镇政权的活动。相反,可以成为它的助手。比如说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民进行教育,比如在遵纪守法方面,在思想教育方面,还可以利用这个组织对农民进行教育。所以无论从发展地方经济还是在地方进行思想文明道德建设,都可以成为很好的帮手。乡镇政权和农业合作组织的关系,有几句话:要引导它,但不要干预它。
要支持它,但不要包办。意思就是乡镇政权要看到这个组织的发展前途,对农民是有好处的,你得扶持它,但是不要干预过多。我们说“三自”,自办、自管、自收益,它是农民自愿在一起搞的,不要过多干预,让它自己发展。我想只要真正处理好关系,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不会对乡镇政权有什么影响,相反,它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帮助乡镇政权做工作的很好的组织。
有些培训经费是交到县或者乡镇组织去搞,当然有审计监督的问题,不能挪用。其他一些,比如税收的优惠,是按照合作社申报来免税的。比如在金融方面的支持,是要到信用社或者到银行去贷款的,那就不会存在挪用的问题。
[主持人]刚才您说公司+农户,大部分钱都是被公司赚了。那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保证把利润给农民?
[陈耀邦]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己搞加工。比如在北京搞水果,比如搞苹果、桃子的专业合作组织有一个冷库,社员的水果下来放到这个库里面,这个库又跟北京的超市直接挂钩。整个过程都是专业合作组织的,水果在田里卖的价格到超市价格,中间的利润全部属于这个合作社,这个钱再分给农民。如果不是这样,而把这个水果在田头就卖给小商贩,那小商贩卖到市场去,中间这个钱是小商贩赚的。如果卖给企业,企业也是按照地头价收购,那他加工后运到超市,这个差价就是公司赚的。
[主持人]网友“发展老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人由谁来充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龙头企业的法人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陈耀邦]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该有三个管理层次,一个叫董事会,由农民选举的,就是管理集体资产的。第二,监事会。负责监督审查经济活动的。第三,经理。这个是聘用的。所以这三个层次可以看出来,真正代表农民的资产所有的是董事会,所以它的法人应该是董事长。因为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来换或者由社员集体选举以后更换,所以法人是董事长,董事长要负责这个合作社里的所有资产,包括他的权利、义务。
所以登记法人是这个董事长,他的责任就是负责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碰到法律纠纷怎么样,比如赔了钱,人家让你还钱怎么办。按照合作社来讲,它的资产只限于合作社范围里的登记资产,不包括社员本身的个人资产。前面讲的立法就牵扯到这个问题,如果是个体企业或者合伙企业,那是无限责任的。我们几个人在一起搞合伙,亏了怎么办?我们几个人的资产都算在内,一块来负责。这跟合作社不一样,合作社有限的责任,而不是无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