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民代表:审判机关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三大保障
2006年03月12日 16:58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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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顾立林、田雨)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至少要在提供三个保障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9亿农民的安全感受如何,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大局。一方面,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等危害农民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截留挪用农业财政补贴、投入和用于救灾、抢险、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危害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点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农村城镇化建设和乡镇统一规划等群体性诉讼案件,严格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依法平衡和调处人民内部矛盾,避免出现大规模群体上访、过激访等事件发生。

    第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产业结构调整的特色农业,要依法予以支持和扶持;对涉及此类当事人的租赁合同纠纷、合作开发纠纷等,凡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仅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要从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不能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对因买受人拖延支付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合同履行纠纷,要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涉及扩大生产、生产资料利用和诉讼标的物有很强时令性和季节性的案件,要依法快审快结;对涉及农业科技开发的知识产权案件,要注重保护农民科技人员的智力成果,制止制裁侵权、假冒等行为,促进农业科技传播,保障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三,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农民工案件的处理,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各类涉农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并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立案,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司法救济;要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要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对涉农民工案件做到审理快、调解快、执行快;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农民工追讨工资、工伤抚恤等诉讼,符合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及时办理,确保有理无钱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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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庚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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