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9652起案件透视“阳光执法”
2006年03月11日 12:2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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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 题:人民监督员:9652起案件透视“阳光执法”

    记者 杨维汉、卜云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是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有80%的检察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对9652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

    过去,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某些环节和部位缺乏外部有序的刚性监督,所以人们经常议论:“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有的人说,个别检察机关想查谁就查谁,自己立案,自己侦查,自己消化(如撤案、不起诉),执法随意性太大。

    面对查办职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外界的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的话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我们必须正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回答‘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就是要在检察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的、拟不起诉的案件都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列;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人民监督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裴某涉嫌贪污案,裴某提出身患疾病不服逮捕决定的申辩,检察机关认为裴所患的并非是不能羁押的疾病,拟维持原逮捕决定。人民监督员监督后不同意检察机关维持逮捕决定的意见,认为本案证据已经固定,裴某患病也是事实,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检察机关采纳了监督意见,依法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裴某取保候审期间在家人陪同下到南京、上海等地求医使病情有所好转,也没有影响此案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两年多的时间里,人民监督员试点范围从全国10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到目前全国80%的检察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表达了看法:它是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也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途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使社会各界都能够对检察工作进行了解,从而有效实现了全社会对执法部门的监督。

    “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拿出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这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代表陈文清说,“人民监督员不是简单、笼统地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宏观地提提意见,而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监督。它对检察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和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保证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法律实施活动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和纠正执法、司法偏差,防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呼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她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有组织形态的社会力量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刚性制度,是着眼于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一项整体性监督制度。因此,构建这项制度的内容必须由全国人大来制定法律,保障‘阳光执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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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马轶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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