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日前青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正式下发了《关于提高全省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起,调整我省农村牧区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在原执行的当地(县级)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固定增加1000元,提标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安排,专项下达。
对现役义务兵家庭实行优待,是我国传统优抚优待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一直以县(市)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确定、兑现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再次提高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对于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农村牧区优秀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参与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西宁晚报/海军)